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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影响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迁徙通道征求意见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影响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迁徙通道征求意见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林动发〔2024〕90号
时间: 2025-12-19 15:51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韩城市林业主管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陕西省建设项目影响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迁徙通道征求意见暂行规定》已经省林业局2024年第27次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林业局
2024年12月25日


陕西省建设项目影响重点保护
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迁徙通道
征求意见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认定暂行办法》《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第一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草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陕西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林草要素保障的通知》《陕西省候鸟迁徙通道重点区域范围(第一批)》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地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地以及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迁徙通道;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以下重点区域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一)重要栖息地范围。《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第一批)》。

(二)迁徙通道重点区域范围。《全国鸟类迁徙通道保护行动方案(2021-2035年)》《候鸟迁飞通道保护修复中国行动计划(2024—2030年)》《陕西省候鸟迁徙通道重点区域范围(第一批)》公布的鸟类迁徙通道重点区域范围。

(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本行政区域迁徙通道范围。

第三条 建设项目可能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通道产生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时,依法征求相关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征求省林业局意见并由其评估反馈意见;涉及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应当征求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并由其评估反馈意见。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依法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时,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省林业局建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咨询专家库,并实行动态调整。

建设项目可能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迁徙通道产生影响,需要开展考察论证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对项目区与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迁徙通道以及同类项目的位置关系、涉及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建设期和运营期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采取的规避或减缓措施、制订的监测计划等内容进行考察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报告。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本着诚信、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进行客观分析并如实出具意见,严禁弄虚作假。

第六条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省林业局可以征求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内容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初步意见,参考专家论证报告后,向征求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反馈意见;涉及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考察论证,参考专家论证报告后,向征求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反馈意见,并报送省林业局备案。省林业局定期对反馈意见进行复核。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监测建设项目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迁徙通道的影响,发现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迁徙通道造成危害时,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相关内容如与国家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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