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证监、林业主管部门:
绿色矿山建设是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精神和要求,为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目标
(一)主要目标
通过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到2026年底,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全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建设格局基本形成,持证在产的50%大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持证在产矿山为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的矿山企业。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小型矿山和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管理。
二、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二)压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
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矿山企业要落实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方案,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或创建计划,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和进度,落实“边开采、边修复”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申诉回应机制,畅通与受矿山影响的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已入选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要对照新评价指标持续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工作资料、台账。各矿山企业要明确工作机构、专责人员,具体负责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事宜。
(三)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对新建矿山,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1至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并在采矿权出让时将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对生产矿山,要加快绿色化升级改造,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应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鼓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要求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着重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生态修复工作。对小型矿山,在重点领域应基本符合绿色矿山管理要求。
(四)持续提升矿山企业创建水平
矿山企业要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加快融合5G、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推动矿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资源开发利用与生产管理效率。矿山企业应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或创建计划,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指标要求和进度安排等内容,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备案单位。矿山企业应主动对照相应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自评,按计划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短板,积极推动整改。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且自评达到标准要求的,可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申报省级绿色矿山。矿山企业对自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五)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合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证监、林业等部门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应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移交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部门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执行情况的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监督、污染防治监管。
财政部门负责绿色矿山评估认定工作经费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矿山企业绿色发展。
证券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
林业部门负责矿山占用林地草地的手续办理和临时占用林地草地到期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监管。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六)加强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
建立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形成国家级、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要求见附件1),对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矿山企业按程序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督促绿色矿山企业持续巩固建设成果,持续提升建设水平,对经抽查已不符合标准的矿山企业按程序移出名录。原陕西省绿色矿山创建库可简化流程、优先转化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有关要求从省级绿色矿山名录或原陕西省绿色矿山创建库中择优推荐。
(七)严格申报遴选流程
矿山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且自评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申报绿色矿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对绿色矿山申报资料进行联合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自行组织或采取政府采购等形式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开展实地核查评估等工作。
县级初审、市级审核通过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评估机构出具第三方评估意见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实地抽查部分矿山,提出拟列入绿色矿山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明确是否纳入名录库。
(八)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
按照自然资源部《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自然资规〔2024〕1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加强第三方评估规范管理。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具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估的业务能力。评估人员应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政策和标准,涵盖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等专业,能够长期稳定开展评估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监督省级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机构库,定期或不定期委托评估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在绿色矿山名录系统中,填写承担评估任务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名单,并建立与矿山企业的对应关系。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评价指标,编制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并附核查记录及影像资料,严禁向矿山企业收取评估费用,签署真实性承诺,确保结果公平、公正。建立随机抽查、投诉处理、“黑名单”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经核实存在将所承担评估工作转让或外包、泄露矿山企业秘密、串通企业弄虚作假、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予以通报并纳入黑名单,3年内不再采信其绿色矿山评估服务。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鼓励创新支持政策,各地要探索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激励约束政策,加大用地、用矿、金融、财税等政策支持。
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煤炭开采企业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资源税,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减免征资源税。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矿山名录且开发利用水平达到国家标准的领跑者指标要求的矿山,可以减缴部分矿业权出让收益;减缴具体规定,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另行明确。
在矿业权出让、整合及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续时,依法依规对绿色矿山企业予以支持。符合协议出让矿业权情形的,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统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存量指标,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在产绿色矿山合理的用地需求。对于绿色矿山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灵活土地供地方式,减轻用地成本。
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安全、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十)健全完善地方标准、评价指标
完善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见附件2),包含约束性指标和提升性指标,约束性指标为底线要求。相关评价指标应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变化及时调整。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评价指标的修订调整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区域、矿种、规模、开采方式等因素,指导制修订地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矿业集团、企业,积极研制企业标准并实际应用。
四、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督导核查、考核评价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尚未开展创建的矿山,加大督导力度,推动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绿色矿山纳入随机抽查名单,严格按照新评价指标对绿色矿山开展实地核查。各地应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推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和考核工作。
(十二)做好新旧政策衔接,落实管理要求
县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2024年之前入选绿色矿山名录的,做好新旧评价指标衔接,发现存在《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移出名录情形的,及时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按程序移出名录。国家级绿色矿山可从省级绿色矿山名录中或原陕西省绿色矿山创建库中择优推荐。2024年4月23日之前已纳入陕西省绿色矿山创建库的矿山企业,遴选中已提交第三方评估报告的可直接转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其他创建库矿山,按照新评价指标要求,根据企业申报和市级分批推荐意见,通过省级第三方评估后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并可同步开展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遴选工作,根据评估结果择优推荐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陕西省绿色矿山创建库矿山应于2年内分批纳入国家级或省级绿色矿山名录。
(十三)加大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技术培训,探索绿色矿山科技专员帮扶机制,服务指导各地和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强化绿色矿山建设宣传,调动各部门和矿山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在全社会营造认知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支持绿色矿山的良好氛围。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工作方法,通过案例征集、宣传报道引领矿业绿色发展。强化激励表扬,对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进行通报表扬,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对在绿色矿山创建评估、绿色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本通知自2025年1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
2.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1
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
为推动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持续提升建设水平,规范绿色矿山进入名录后的监管、移出、重新纳入等,明确以下要求。
一、管理部门职责
(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全过程监管,健全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机制。
(二)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省级绿色矿山名录,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的监督管理,开展绿色矿山实地核查。不再设立市级和县级绿色矿山名录。
(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的绿色矿山遴选推荐工作,经矿山自评、第三方评估、实地核查、社会公示后,将符合标准要求的矿山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并按有关要求择优向自然资源部推荐。对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绿色矿山,要及时组织实地核查,明确其是否符合绿色矿山标准。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矿区范围扩大超过30%的,开采规模由小型提升为大中型的、由中型提升为大型的,或者大型矿山开采规模提升超过70%的。
(四)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制定年度建设任务,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组织开展市级抽查核查,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五)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监管责任,开展摸底调查,建立创建台账,加强绿色矿山日常监管和动态管理,对拟建、在建、已建绿色矿山加强督导,推进拟建和在建矿山企业按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督促尚未开展创建的矿山尽快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和落实问题整改。
二、矿山企业职责
绿色矿山企业要积极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主动展示科学开采、高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矿地和谐等方面的绿色矿山建设经验、做法和成效,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三、名录管理要求
(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采用大数据对比分析、卫片检查、信息公示核查以及无人机航拍等手段,每年定期开展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10%。
(二)经实地核查发现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但能够限期整改的,明确整改期限及措施要求,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期满完成整改经复核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可保留在名录内。经复核超期未完成整改、整改不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按程序移出各级绿色矿山名录。
(三)发现绿色矿山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移出绿色矿山名录。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不齐、过期未及时延续或被吊销的;
2.受到行政处罚后在履行期限内未执行到位的;
3.关闭、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正常生产运营的;
4.违法开采特别是越界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
5.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事件的,发生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
6.未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
7.未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相关制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8.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的或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建设运行的;
9.采矿权人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的;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被划定为落后档次的;
11.被中央环保督察、巡视审计、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等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或纳入各类警示片的;
12.发生突发事件,因企业违法违规在全国门户类网站、平台引发负面舆情的;
13.弄虚作假通过绿色矿山评估的;
1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列入名录的。
(四)被移出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1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绿色矿山;被移出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1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绿色矿山。期满后,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评选流程重新申报。
说 明
《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参照《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包含先决条件和评分表2部分,先决条件属于否决项,有1项达不到要求,则不能参与绿色矿山遴选工作。
一、计分办法与达标说明
(一)评价指标共49项,分约束性指标、提升性指标2类,分别从矿区环境、资源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科技创新与规范管理6个方面对绿色矿山建设水平进行评分。
(二)约束性指标共20项,所有约束性指标必须得满分,若1项不得满分则不达标。提升性指标29项,体现差异性,按评分表内的评分说明进行评分。
(三)不涉及项计分。经判定某项指标属于不涉及项的,按大类采用折合法计分。不涉及项要在评分表中明确说明判定依据和理由。
(四)评价指标总分100分。国家级绿色矿山总得分原则上不低于80分,且一级指标得分率不低于70%,至少有2项一级指标得分率不低于90%;省级绿色矿山总得分原则上不低于75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在综合要求不降低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具体“达标线”。
二、评分说明
(一)某一指标评分说明属于扣分的,最多扣完该项分值。某一指标评分说明属于增分的,最多增至该项总分。
(二)所有得分必须有依据并要保留证明材料,在“检查记录”栏里写明得到相应分值的原因,缺少支撑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得分。如需填写内容较多,可在评估报告中重点描述。
(三)对于集中建设的选矿加工等配套系统,应明确关联关系,可统一纳入评估考虑。
(四)对于调查问卷、现场考核、专家打分取平均值等评估方式,需要在“检查记录”说明里进行详细描述。
(五)需要现场查看的内容,在“检查记录”里应写明哪些工作人员到什么现场看了什么内容(设备、设施、厂地、环境、现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