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陕科发〔2024〕14号 发布时间: 2024-12-26 15:08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西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9月30日
陕西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研究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和规范陕西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依托在陕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和科技领军企业等单位牵头建设并实体化运行,是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支撑服务陕西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大型综合性研究基地和原始创新策源地,是全省实验室体系的核心,是西安“双中心”建设、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积极培育和争创国家实验室的后备力量。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四个面向”,立足科技自立自强,按照“自主创新、目标导向、任务牵引”原则,统筹在陕优势科技资源,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优秀人才,组织实施重大科研任务,通过跨学科协同创新,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引育,突破重大科学前沿问题和颠覆性技术,不断提升源头创新能力,为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实验室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布局组建,选择符合实验室战略定位,科研基础好、引领带动性强、与陕西重点产业关联度高的创新领域组建,确保高质量建设、高水平发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由省委科技委统一规划布局,省政府批准启动建设。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加强对实验室运行的管理、服务、指导和监督,开展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估,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验室支持政策与配套措施。鼓励实验室所在的市(区)联动支持实验室建设,加强基础建设和科研经费投入,做好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履行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主管、主投、主建、主营责任,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实体化运行,在顶尖人才引育、战略任务承接、科研物理空间、科研设施建设、科研经费支持等资源供给方面给予重点保障,并协调参建单位配合实验室考核和资金筹措。
第三章 布局组建
第七条 根据国家、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和重点产业发展需要,聚焦西安“双中心”和秦创原产业创新聚集区建设,科学合理确定陕西实验室总体布局规划和目标定位,报省委科技委专题研究。
第八条 由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发起单位编制组建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修改完善后,提请省委科技委研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启动建设,5年内完成组建。
建设期内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建设期满,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考核评估,考核评估通过后,给予接续政策和经费支持。实验室所在市(区)结合财力实际和建设任务需求,可按省级支持金额每年给予支持。
第九条 实验室应当在批准启动建设后6个月内编制完成建设实施方案,提出理事会组成、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组成建议名单,明确阶段性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年度预算等内容,报省科技厅备案,并按程序推荐报批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应当在每年12月底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省科技厅。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理事会是实验室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发展战略、机构设置、经费预决算,提出实验室主任建议人选等事项,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统筹实验室人、财、物等资源,由理事会推荐主任人选,省科技厅报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提请省政府聘任。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实验室学术指导机构,由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负责咨询和指导实验室研究方向及发展目标,并开展学术评估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根据学科领域情况由7-13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实验室更名、组建方案变化、实验室主任变更或其他重要人员变化、主要研究方向变更、组织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科技厅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实体化运行体制机制。建设期内,实验室以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完备的试验基础设施条件实体化运行,在内部组织框架、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科学研究、知识产权归属、成果转化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实行章程管理和主任负责制,依托单位与参建单位签订共建协议,落实各方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以独立法人形式运行。
第十五条 实行新型人事管理机制。采用“固定+流动”相结合的柔性用人机制,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保证实验室有一批固定研究人员,建设期内达到100人以上。以综合性的重大项目为牵引,集聚全省优势人力资源以及国内外优秀人才,打造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实验室科研团队。
第十六条 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机制。优化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和激励政策,建立与科研人员创新质量、绩效贡献相适应的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分配制度,强化实验室青年骨干人才培养,保障科研人员潜心科研。面向海内外引进培养一批国际学术最前沿的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和科研创新团队。
第十七条 坚持多元化投入机制。统筹用好财政资金支持实验室科研设备购置和课题研究。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大依托单位经费投入力度,强化共建单位研发投入,支持通过纵向竞争、横向合作以及成果转化等方式拓展科研经费来源。发挥实验室发展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八条 实行重大任务牵引机制。坚持“以需定研”,聚焦陕西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结合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建设任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提升原始创新能力,解决关键核心技术,服务科技强省战略。凝练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有组织科研,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前景的重大项目,加快构建具有陕西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十九条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设立实验室成果转化中心、技术经纪人岗位,推动实验室成果转化,取得的科技成果须标注实验室名称。支持用好“三项改革”政策,加强实验室成果激励和运用。强化“实验室+产业化公司”模式,加速企业孵化,形成上市公司培育体系。
第二十条 优化开放共享机制。实验室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鼓励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推动项目研发,促进合作共赢。支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
第二十一条 健全管理责任机制。健全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各方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中的权利归属和责任义务。建立并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压实实验室科研诚信主体责任,严防科研失信行为。明确重大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制定科研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保密等制度。
第六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实验室监测评价工作。采取年度考核、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实验室建设工作和绩效开展评价,重点考察建设方案任务落实情况,包括经费投入、科研开展、绩效产出、人才团队、基础设施、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根据建设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牵头组织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强化财政支持资金跟踪问效。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正式运行的实验室每2年开展1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给予一定的后补助支持,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程序取消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30日印发,有效期至202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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