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调查院、各地勘集团公司、中央驻陕地勘单位及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于11月24日经省自然资源厅第19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1月29日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对建设工程或者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开展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2个等级,3个专业类别:
(一)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审批
第六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附件2),细化如下:
(一)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等专业。
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二)专业技术人员中属于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81号),认可相关技术人员具备相应职称(附件3)。
(三)专业技术人员应为申报单位自有人员,其中聘用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同一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两个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只能使用其中一项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或学历证书专业满足要求,认定为其专业满足要求;职称证书与学历证书专业差异明显的,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开展学历认证、职称、社保复查和电话质询等方式动态核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全部为同一专业,申报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新立、延续,结构工程或结构设计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人员应不少于1人。
(五)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交申请前连续3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文件,应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六)专业技术人员因地勘单位改革或符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自然资办〔2021〕1120号)精神,缴纳的社会保险与现工作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关改革批复、单位名称变更、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人员归属等文件。
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具有与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符合《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附件2),细化如下:
(一)提供购置发票,发票付款单位名称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且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
(二)其他所有权,如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给下级部门、总公司划拨给子公司、控股公司划拨给关联公司的技术装备,应提交装备所有权发生实质转移的有效文件。
第八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业绩应符合《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八和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附件2),细化如下:
(一)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中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调查、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可认定为申报业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中,采用削坡、锚杆锚索、注浆、修筑挡土墙等直接防治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措施,可认定为申报业绩;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地质灾害排查等项目,不予业绩认定。
(二)业绩应为本单位自有,符合《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业绩总数和总经费要求,评估、勘查、设计业绩合计或任意一类业绩满足以上条件均可;业绩经费以第八条(一)款认定的项目合同金额为准,项目认定的有效时间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
(三)已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并公示单位基本情况、业绩材料等信息。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附件1),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然资源厅依法予以注销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和吊销的;
(四)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应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补领(附件1)。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由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的,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附件1)。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发生分立的,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分立后需要继续从业的,重新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因特殊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资质审批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在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证书2年后,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甲级资质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甲级资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六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在符合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之外,还应符合《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同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安全管理制度文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四)申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进行脱密处理后提交。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真实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对投诉举报进行实地核查,对其他工作线索可能存在问题的项目单位及时检查核实,对投资主体为政府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完善并及时更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录库,名录库包含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承担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单位及其他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建立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对有效期内的资质单位,5年实现“双随机、一公开”轮检全覆盖。建立完善随机抽查制度,兼顾资质专业类别,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录库中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上年度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被投诉举报的单位直接列入本年度检查对象,且不列入抽查比例;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主要内容:
(一)是否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监督管理有关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
(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是否按规定及时在监管平台填报公示本单位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
(四)内部管理是否规范,包括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等制度建设实施情况;
(五)是否按《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7号)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野外作业安全风险防范;
(六)是否存在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违法承揽地质灾害防治业务;
(七)是否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防治业务;
(八)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资质证书违法行为;
(九)核实资质申报材料的技术装备、人员、业绩等真实性,是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十)是否及时办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关管理信息,强化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单位监管,加强信用信息的实际运用,不断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诚信体系建设。
第四章 异常名录
第二十二条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依法依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违法违规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及时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责令违法单位依法查处,超出职责范畴要移交有关单位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自然资源厅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公示,在1年内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省自然资源厅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中地质灾害防治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程序由省自然资源厅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发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自然资源厅核实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监管平台公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假工程、假报告、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
(三)拒绝和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对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活动但未在监管平台填报公示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醒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省自然资源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撤销,按照程序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3年内再次申请资质的,省自然资源厅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按规定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的,省自然资源厅在核实后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过监管平台公示。
第二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作出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前,应告知其拟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核实申请。经省自然资源厅核实后,作出是否将其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在监管平台公示。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已按规定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且未再发生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核实申请。省自然资源厅经核实后,作出是否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并在监管平台公示。
第三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通过监管平台向作出决定的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诉。省自然资源厅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核实存在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对被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间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每年实地检查至少1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财政出资项目安排、授予荣誉奖励等工作中,应通过监管平台查询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信用信息,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依法予以限制;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依法予以禁入。
第三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材料要求(略)
2.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查标准清单(略)
3.国家部分职业资格与地质灾害相关技术职称对应关系表(略)
4.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流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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