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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工龄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 陕人社发〔2023〕28号 发布时间: 2024-09-05 09:29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对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补助人员的工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符合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并按月享受工龄补助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工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月发给8.34元,其中: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人员每满1年每月发给12.5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工龄补助所需资金按照省、市县分担原则,由省和市县各负担50%。省级补助资金纳入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

四、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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