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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厅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陕水政发〔2023〕17号
时间: 2024-09-04 14:51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区水务局、韩城市水务局,各厅设处室、各厅属单位:

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通知》要求,省水利厅对22部涉水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2023年第3次厅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决定对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修改。

一、废止1件

陕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项目管理办法(陕水发〔2014〕45号)

二、修改4件

1.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办法(陕水发〔2010〕32号)

2.陕西省占用毁损河道工程及防洪影响补偿办法(陕水发〔2010〕33号)

3.陕西省水文设施及监测环境保护办法(陕水发〔2010〕34号)

4.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陕水发〔2020〕21号)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废止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列入修改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请各起草部门抓紧修改完善,于2024年6月底前制定发布。

陕西省水利厅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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