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体育局、安康市教育体育局、杨凌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韩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陕西省兴奋剂检查人员管理和队伍建设,保证兴奋剂检查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规则》等法律法规,省体育局制定了《陕西省兴奋剂检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体育局
2023年8月21日
陕西省兴奋剂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陕西省兴奋剂检查人员的管理和队伍建设,保证我省兴奋剂检查工作依法依规和高质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规则》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奋剂检查人员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培训和授权,负责开展或协助开展兴奋剂检查的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检查官:是指开展兴奋剂检查的人员,可以完成兴奋剂检查环节所涉及的任何活动,包括样本采集、样本收存、样本传送至实验室等环节。
(二)血检官:是指具有采血资质,在兴奋剂检查中采集运动员血液样本的人员,负责血液样本采集和与之相关的后续运动员护理工作等。
(三)陪护员:是指执行兴奋剂检查中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定任务的人员,包括通知运动员、陪护运动员、见证和监督运动员提供样本等。
第三条 省反兴奋剂中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授权,实施本地区兴奋剂检查人员招募、培训、选派、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兴奋剂检查人员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委派的任务和陕西省委托检查的任务,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兴奋剂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五条 兴奋剂检查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兴奋剂检查;
(二)学习反兴奋剂专业知识,按要求参加培训;
(三)遵守保密、廉洁、工作纪律,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四)发现、制止和报告涉嫌兴奋剂违规、违法及犯罪行为,参与情报收集,举报检查中涉嫌违法违纪行为;
(五)配合兴奋剂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听证、体育仲裁等工作,如实提供证言和相关证据;
(六)服从工作安排,不挑选检查地点、检查项目及同行检查人员;
(七)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主动出示证件,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检查工作流程;
(八)检查官每年应当承担规定次数的兴奋剂检查任务。
第六条 兴奋剂检查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运动员驻地及其辅助设施等区域;
(二)参加反兴奋剂工作相关培训;
(三)兴奋剂检查人员按照规定获取工作补贴及相关保险;
(四)对兴奋剂检查工作提出建议,对侵害检查人员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章 招募和认证
第七条 省反兴奋剂中心申请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招募检查人员,公布检查人员招募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 申请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二)18周岁以上,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适应出差,有足够时间承担兴奋剂检查任务;
(四)严谨认真、责任心强、服从管理、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沟通、抗压、应急处理能力;
(五)血检官应当具备国家认可的采血资质和实践技能;
(六)无其他不适宜担任检查人员的情形,包括有犯罪记录、兴奋剂违规记录、曾被取消检查人员资格等。
第九条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组织实施入职培训。入职培训合格者签署检查人员工作协议后,方可获得检查人员资格认证和证件。
第十条 检查官和血检官资格认证的有效期为1年。陪护员资格认证有效期根据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授权其完成的具体兴奋剂检查任务的时限进行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培训计划,每年由省反兴奋剂中心负责组织全省兴奋剂检查人员培训,培训结果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十二条 检查官实行分级培训制度。省反兴奋剂中心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要求组织实施检查官的分级培训,对检查官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和实践培训。
第十三条 兴奋剂检查人员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业务学习全年累计应不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参加集中培训的兴奋剂检查人员,培训期间应自觉遵守培训纪律,请假超过半天的,不予计算学时。学习考核合格的,由省反兴奋剂中心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审核、认证、备案。
第五章 组织和选派
第十五条 省体育局每年制定兴奋剂委托检查计划和方案,报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省反兴奋剂中心按照年度兴奋剂委托检查计划和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检查人员的选派工作。
第十七条 兴奋剂检查人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择优选派的原则。每次兴奋剂检查任务至少选派2名检查人员,其中至少1名检查官。
第十八条 选派工作遵循回避原则,检查人员不得对与本人利益相关的运动员以及运动项目实施兴奋剂检查;有利益关联的检查人员不得执行同一批次检查任务。
第十九条 兴奋剂检查人员应服从派遣任务,不得擅自修改检查计划,不得私自接受省体育局授权以外的检查任务。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兴奋剂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每年省反兴奋剂中心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给予奖励。年度考核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兴奋剂检查人员因工作失误、失职、违规违纪造成错误或不良影响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取消资格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兴奋剂检查人员存在索取、收受贿赂、泄露检查信息、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省体育局组织发起的兴奋剂检查工作,兴奋剂检查人员工作经费由省反兴奋剂中心承担;非省体育局组织发起的兴奋剂检查工作,经费由委托方或其指定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兴奋剂检查人员工作补贴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兴奋剂检查工作差旅费用管理依据《陕西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一)兴奋剂检查人员在执行兴奋剂检查任务时,往返检查地点、机场、火车站、汽车站之间所乘出租车票据应注明姓名、行程和事由,凭发票报销。
(二)省反兴奋剂中心可根据兴奋剂检查任务、地点统一租用车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