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财政局,韩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陕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已经7月31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1日
陕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陕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企业是指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财政厅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示范企业每年认定1次。
第六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陕西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良好;
(二)建有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
(四)近2年内无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无不良失信行为。
第七条 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省内行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有健全的研发机构并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
(三)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能力。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开发能力强,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0%。
(四)具有自主品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注重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注重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独具特色的创新环境和创新文化。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认定申请
(一)企业向所在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当年申报通知报送申报材料。
(二)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 《陕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
2. 上年度审计报告;
3.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第十条 组织评审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专家评审。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财政厅对初评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认定及授牌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财政厅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予以认定,授予“陕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并授牌。
第四章 示范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名录及相关情况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及时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1次评价。评价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不合格的撤销称号、发布公告并摘牌。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含)—90分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1. 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 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示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六条 已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如发现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示范企业认定资格的,撤销示范企业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示范企业。
第十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新认定的示范企业,在技术创新、质量品牌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企业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陕工信发〔2018〕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编写提纲(略)
2. 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3. 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略)
注:查阅或下载附件请登录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