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无线电监测站,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陕西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活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8月15日
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陕西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时,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时,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自由裁量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行使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二)违法金额;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五)违法次数;
(六)违法行为手段;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六条 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对象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针对处罚对象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按照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幅度进行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前款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前款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从重处罚:
(一)实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在2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执法人员检查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五)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或者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
(六)故意隐匿、销毁、损坏、转移、篡改重要证据的;
(七)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检举人、证人、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
(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异议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
(四)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处以20万元以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没收设备价值或者没收非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其他情形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第十二条 在做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说明从轻、减轻或从重的理由。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行政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四)认定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五)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七)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
(八)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
(九)不使用统一执法文书格式,执法案卷不完整、不规范的;
(十)拒绝、拖延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十一)拒绝、推诿依法应当受理、查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
(十二)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裁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或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十三)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陕工信发〔2018〕2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略)
2.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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