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完善成本监审工作机制,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修订了《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价成发〔2018〕49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
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制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运输(以下简称管道运输)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管道运输企业向用户运输管道天然气的相关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具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限于管道运输企业向用户运输管道天然气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需要分摊的间接费用。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管道运输企业向用户运输管道天然气正常需要,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周期为3年,每年价格主管部门对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的上1年成本资料进行审核,监审周期结束后出具成本监审报告。管道运输企业会计核算满1年但不足3年的,以实际年度为监审期间;不满1年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 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应当以监审期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管道投资、生产运行、政府核准文件等相关资料,管道运输企业对外公布的输气量、售气量等相关台账、统计报表,以及真实、完整、准确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八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费,是指管道运输企业与管道运输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固定资产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费。
第十条 运行维护费,是指管道运输企业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
(一)输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输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 材料费,是指管道运输企业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 燃料动力费,是指管道运输企业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
3. 修理费,是指管道运输企业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
4. 职工薪酬,是指管道运输企业向生产人员支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相关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本办法后续列示的职工薪酬定义和构成与本款规定相同。
5. 输气损耗费,是指管道运输企业结算中发生购气成本损失的费用。
6. 其他相关费用,是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运输企业提供正常管道运输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包括研发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管道弃置或封存费用、承担国家应急保供任务而发生的储气服务费用、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管道运输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输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固定资产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费。
(三)销售费用,是指管道运输企业销售或提供天然气服务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职工薪酬、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固定资产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费。
(四)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二)与管道运输业务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管道运输业务有关,但由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其他收入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五)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六)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七)特许经营权费用。
(八)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九)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修理费、折旧费等支出。
(十)关联方交易超过市场公允价值部分的成本。
(十一)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 计价量,是指分配管道运输总成本计算单位成本所依据的总周转量。单条管道周转量是指单条管道结算气量与该管道约定路径平均运输距离之积。总周转量是指管道运输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三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
(一)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是指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输气管道、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原值按照历史成本核定,不考虑评估增值部分。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二)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见附件),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其中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零核定。管道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折旧年限高于附件规定的,按实际折旧年限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
(三)折旧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包括: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管道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出租、其他与管道运输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其他不应当计提折旧的情形。
第十四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无形资产摊销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摊销的无形资产(不含商誉)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计算。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与管道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按40年摊销,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原则上按不少于10年摊销。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每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使用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固定资产年末原值的2.5%;超过上限标准的,管道运输企业应当证明其合理性,具体数额经评估论证后确定。特殊情况下,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一次性费用过高的可以分期分摊。
(三)职工薪酬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企业实缴基数确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其中,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2%、8%。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性质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资总额内的,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据实核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实际补偿年限平均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四)输气损耗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最末一年水平核定,每年核定损耗气量最高不超过当年输气量的0.2%。
(五)安全生产费原则上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水平核定,但不得超过实际营业收入的1.5%。
(六)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监审期间平均水平核定,其中,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应当符合社会公允水平。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管道运输业务收入的5‰。
(七)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以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水平核定。
第十六条 管道运输企业发生费用存在关联交易的,可聘请第三方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专项审核,必要时可开展延伸监审。
第十七条 应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安全生产费等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八条 计算单位定价成本的计价量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总周转量水平核定。实际供气损耗率低于0.2%的,据实核定售气量,高于0.2%的,按照供气量和0.2%损耗率计算售气量,据此计算周转量。
第四章 定价成本计算方法
第十九条 管道运输企业存在多种业务且管道运输业务未单独核算的,应采取合理的方法核定管道运输经营费用。
(一)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共同核算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的,按照成本动因合理分摊计算,成本动因较多的,可按照管道运输业务收入占应分摊业务收入之和比例分摊。计算公式如下:
应分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分配率

(二)管道运输业务与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业务、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等其他业务共同占用资产、人员的,共同费用应合理分摊。其中占用的固定资产能明确划分的,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分摊,人员能明确划分的,按照人员数量比例分摊。无法区别资产原值、人员数量的,按照管道运输业务收入占应分摊费用的业务收入之和比例分摊。计算公式如下:
应分摊共用成本=共用成本×分配率

第二十条 管道运输企业获得与管道运输生产经营有关的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核定。其中补助专门项目发生的费用计入成本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且对应相关费用计入成本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一条 其他业务依托管道运输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管道运输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且与管道运输业务共同核算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冲减总成本,单独核算的,用其净收入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二条 管道运输单位定价成本按照定价总成本除以计价量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计价量=Σ单条管道周转量
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约定路径平均运输距离×结算气量
第五章 经营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单独账目和相应成本核算制度,形成年度成本报告,完整准确记录、单独核算管道运输业务成本和收入;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社会公允水平确定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项目价格。
第二十四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工作,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成本资料报送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定价机关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说明材料及相关依据。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费用支出、收入明细表,监审期间内各年末最末级科目余额表、资产卡片。
(三)进气量、售气量、输气量以及相关的统计报表。
(四)营业执照或准许经营许可证等能够说明经营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艺服务流程及管网分布、结构、规划示意图。
(六)管道运输行业管理规范、管理制度,及行业会计核算制度。
(七)经营机构设置及人员岗位情况说明。
(八)成本监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企业相关资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管道运输企业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一监审周期单位定价成本的50%核定本监审周期定价成本,由此产生的定价成本减少不能在后续监审周期内进行弥补,并依法依规将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应当抄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办法施行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附件:管道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