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文号: 陕政发〔2023〕9 号 发布时间: 2023-09-27 08:1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层治理“看得见的管不住、管得住的看不见”的难题,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和《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发〔2022〕11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省政府决定将77项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执法。为推动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制定《陕西省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服务更方便有效的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下放至乡镇(街道)。今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需要对《指导目录》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省政府不再另行作出决定。
二、县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从《指导目录》中选取乡镇(街道)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采取“一镇(街)一清单”赋权形式,逐乡镇(街道)制定承接事项目录及实施时间,经县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后,由乡镇(街道)实施。县级政府决定乡镇(街道)暂不承接的事项,仍由县级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权由乡镇(街道)依法行使的,县级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避免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调整由市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执法权,区政府决定由乡镇(街道)承接的,市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再行使。
三、相关行政执法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后,县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具体行政执法权层级管辖规定,明确县级政府部门与乡镇(街道)的职责边界。乡镇(街道)与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县级政府决定。乡镇(街道)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县级政府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级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乡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四、《指导目录》外,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县级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法定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五、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下放行政执法权工作加强行业指导,及时纠偏正向。各设区市政府要统筹部署向乡镇(街道)赋权工作,加强对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下放承接行政执法权工作的指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县级政府要加强乡镇(街道)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与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并持证上岗,保障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必要的办公设备、执法装备和工作经费,指导、监督、支持乡镇(街道)对承接的行政执法权无缝对接、优化流程、规范管理,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省委编办、省司法厅要会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承接落实工作进行评估,结合评估结果,提出下放事项动态调整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对《指导目录》进行调整。
附件:1. 陕西省下放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2. 向乡镇(街道)赋权重点任务分工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5日
附件2:
向乡镇(街道)赋权重点任务分工
一、统筹指导和组织协调好向乡镇(街道)下放行政执法权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按领域建立乡镇(街道)承接运行确认制度,并指导做好行政执法权划转衔接工作。(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解决向乡镇(街道)下放行政执法权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县(市、区)政府有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应的支持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充分考虑不同乡镇(街道)的承接能力和基层实际需要,坚持成熟一批、承接一批,积极稳妥推进执法权承接工作,不搞“一刀切”,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逐乡镇(街道)公布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及实施时间,并及时根据承接情况修订完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权责清单;涉及赋权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乡镇(街道)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组织面对面交接,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承接工作,确保赋权工作顺利衔接、有序运行。对乡镇(街道)承接事项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具体承接清单进行适当调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乡镇(街道)执法能力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是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推动县级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有条件的地方要将执法力量下沉乡镇(街道),对人员编制暂时无法划转的,可采取“编制保留、人员下派、县属镇用”的方式,充实基层执法力量。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县(市、区)政府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机构,单独履行执法监管职责,但要纳入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协调。要保持基层综合执法队伍稳定,严禁上级机关随意抽调、借调基层执法人员。除必要岗位外,应尽量安排执法人员到一线从事执法工作。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强化乡镇(街道)执法资格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与持证上岗制度,明确参加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并组织落实综合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颁发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等工作。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经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乡镇(街道)达到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时,方可承接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下放事项。(省司法厅,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基层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统一规范基层行政执法文书,定期组织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指导推动乡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法制审核工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指导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乡镇(街道)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发现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乡镇(街道)执法装备保障,统一执法服装、车辆、证件、装备和标志标识等。根据执法业务需要,将执法服装、车辆和装备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依托现有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大数据管理平台,探索建立“大数据 综合执法”的管理模式,推进全省综合执法平台建设和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在符合保密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共享执法对象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相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管理信息和标准、规划、规范等行业信息。县级政府要明确基层综合执法的牵头协调部门,建立乡镇(街道)与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省司法厅、省政务大数据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适时对乡镇(街道)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定期组织评估,结合评估结果,提出下放事项动态调整意见。强化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监督,将承接落实情况纳入督察检查范围,形成监督合力。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对执法队伍的监督,建立健全基层综合执法考核、监督机制。(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陕ICP备1004160号 网站标志码6100000017
陕公网安备 61010200016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
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 029-63912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