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陕人社发〔2022〕18号 发布时间: 2023-09-01 06:55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文件,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我省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及17个扩围行业(扩围行业具体名单附后)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应以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参保企业划型原则上按照2020年度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划型结果(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数据库标识)执行,企业对划型有异议的及新参保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有关规定诚信申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企业缓缴办法执行。
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其中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及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4月;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三、认定标准。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是指2021年12月以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域内,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县(市、区)(以县级及以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通知公告为准)。
困难企业是指2021年度处于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状态、2022年以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出现亏损且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单位。
四、办理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企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系统自动审核。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请,窗口受理后系统自动审核。困难企业同时作出书面承诺,留存亏损月份的相关财务报表以备查,对承诺信息承担法律责任,谎报信息及提供虚假承诺造成基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五、补缴费款。申请缓缴的企业或单位应在2023年1月起分期或一次性补缴清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款,最迟于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逾期未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六、权益保障。申请缓缴的企业或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七、工作要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援企纾困、兜底保障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要同向发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及时掌握企业所属行业信息,为申请缓缴的企业提供高效服务。同时,应加强风险防控,畅通举报投诉线上线下双渠道,加强基金收支情况监测,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调度制度,做好数据统计,每月5日前将缓缴企业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附件: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6月7日
附件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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