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2022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文号: 陕人社发〔2022〕20号 发布时间: 2023-09-01 03:04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2022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6号),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9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93元的基础上增加5元。我省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各市(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完善并落实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确保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2年7月7日
陕ICP备1004160号 网站标志码6100000017
陕公网安备 61010200016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
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 029-63912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