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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

文号: 陕人社发〔2021〕9号 发布时间: 2022-12-02 08:27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增强失业人员更多获得感、幸福感,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一类区1755元/月,二类区1665元/月,三类区1575元/月。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补助金、女性生育补助等其他待遇随之调整。同时,下调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从2021年5 月 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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