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发展改革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陕西省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预算法》和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陕西省省级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8日
陕西省省级产业结构调整引导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意见》(陕办发〔2015〕3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省级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含现代服务业、节能、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按照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下达等,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级相关规划和重点工作任务,确定年度资金使用方向,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按程序进行报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督导,编制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
(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年度计划安排预算,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重点评价。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资金申报指南、开展项目评审、下达投资计划等。
(三)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申报指南要求具体负责项目征集、初审、报送工作,并对报送项目的真实性负有监督审核责任,对后期资金下达后的拨付、使用负有监督评价责任。
(四)资金使用单位在申报阶段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资金使用阶段具体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责任,应自觉接受相关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监督评价。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方面。一是支持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和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的重大产业项目;二是支持新能源汽车及智能汽车、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高端医疗器械和药品、新材料、制造业智能化、重大技术装备等重点领域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项目;三是支持一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业态、模式创新项目;四是支持优势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的产业链升级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一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支持一批具有引领、支撑作用的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和行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支持集成电路、先进结构材料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支持集群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优先培育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配套及补链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生态建设项目;二是创新能力建设,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支持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支持重点园区、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三)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一是服务业创新发展重点领域,包括以生产性服务业平台为重点,突出基础性、公共性、示范性,支持国家和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与试点任务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平台;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项目;服务业聚集区、示范企业培育;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品牌化建设;与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紧密结合的服务业重点项目。二是物流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多式联运工程、铁路专运线、公铁航物流作业场站、公用型仓储、农产品冷链物流基地、城乡物流配送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和我省物流规划确定的重点园区、重大项目建设;物流园区(基地、中心)、物流企业扩建升级和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提升改造;其他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一是节能减排技术研究开发,重点支持我省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关键环节和共性问题技术研发等;二是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推广,重点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等;三是节能减排机制创新及推广,重点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节能诊断服务,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等;四是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重点支持重点用能单位锅炉(窑炉)清洁能源替代、节能环保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能效提升项目;五是节能环保产业技术装备及示范应用项目,重点用于支持工业锅炉超低排放技术装备、余热余压利用及换热传热系统装置等节能技术、产品、装备、核心材料、零部件产业化生产项目和六大高耗能行业废水、废气、废渣治理设备及材料产业化项目;六是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七是支持节能减排效果奖励工作;八是支持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九是公共机构重点节能改造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或因素法进行分配。
对符合支持方向、通过规定程序申报、审核的项目,可采取补助、贴息、资本金等方式进行支持。
已经获得省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省级其他专项资金的不得多头申报省级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专项资金。
第四章 预算下达及支付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在省人代会审查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省财政厅按要求下达预算。对于超过规定时限、逾期3个月以上未下达预算的,省财政厅可根据逾期长短按一定比例扣减预算;对于逾期6个月仍未下达的,扣减全额预算,收回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对已下达预算3个月以上未形成实际支出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约谈市县;6个月以上仍未形成支出的,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取消项目计划、追减预算,收回资金统筹使用。
第八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资信条件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申报项目。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于每年6月份开始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征集下一年度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初审后,通过正式申报文件和陕西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报送。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各设区市报送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名单。拟支持的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省发展改革委拟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报批。报批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根据投资计划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项目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专项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或有重大变化的,由设区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情况和原因,报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议。未按要求及时调整,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或沉淀的,项目申报建设单位和设区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报告。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完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投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方案落实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并附第三方出具的项目工程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对项目完工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送设区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设区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将完工情况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结转结余资金处理。对于已下达到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由发展改革部门统计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七章 绩效管理及清理退出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各项目单位要按照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原则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主体,要对本级资金使用单位的绩效自评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全省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各地绩效自评结果进行重点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将绩效评价情况反馈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及时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反馈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市县和项目单位,取消省级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建立定期评估和清理退出机制。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区分不同情形,予以清理整合,作出撤销专项、调整规模、整合资金、继续执行等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级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18〕2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