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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震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区域性地震
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地震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震发〔2019〕20号
时间: 2020-01-17 07:17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地震机构,局属各单位、各部门:

《陕西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已于2019年8月30日经第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地震局        

2019年9月2日        

陕西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9〕13号),根据《关于印发〈地震灾害风险防治体制改革顶层设计方案〉的通知》(中震党发〔2019〕132号)、《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行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18〕399号),规范本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区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以下简称园区)开展的由园区管理机构或者政府(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统一组织的地震区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地震局负责全省地震区评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

市县地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区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地震区评的事前介入、事中跟进和事后监管,负责推进地震区评工作的开展和责任落实。

第四条 地震区评的组织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开展地震区评业务基本条件的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进行本园区地震区评,并在园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前完成。

第五条 从事地震区评的评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固定专业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评价单位对地震区评工作的质量负责,应当按照地震区评工作大纲和相关规范要求开展地震区评,编写技术报告并建设数据库,及时做好数据入库、数据校核和地震区评原始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以备查验。

地震区评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报告主要编写人应当具有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地震工程学等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工作经历。

地震区评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编写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地震区评报告完成后由组织单位负责邀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按有关要求从省地震局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第八条 省地震局负责建立地震区评技术审查专家库。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具有相关领域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工作,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组织单位在组织技术审查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9名专家组成技术审查专家组,其中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地震工程学等专业领域专家分别不少于2名,其余专家应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专家。

地震区评技术审查实行回避制度,评价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与本单位完成的地震区评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对审查意见终身负责。技术审查专家费纳入地震区评报告编制费用。

第九条 评价单位应当及时将通过审查且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的地震区评报告送省地震局进行登记并完成数据库入库校核,完成地震区评结果登记后,区评结果方可使用。

地震区评结果长期有效,若发生重大政策调整、重大技术革新或重大背景地震、地震构造重大发现或者国家发布了新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省地震局应当组织对原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专家审查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未通过的,由地震区评组织单位按照本办法重新组织开展地震区评。

第十条 园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区评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园区内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应当按照专门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一条 地震区评组织单位应当将通过审查的地震区评结果公开共享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由建设单位承诺在工程设计时使用,对未使用地震区评结果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震机构要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地震区评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日。

    陕西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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