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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政发〔2018〕37号
时间: 2019-02-21 01:3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5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一章 总 则

一、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陕西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18〕2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要在省委领导下,抓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的贯彻落实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

四、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省长出国访问期间,受省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十一、各厅、各委员会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厅、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省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加强预期引导,有效实施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调整能源结构,加大节能力度和考核,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陕西。

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防控金融风险。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促进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

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保证现行标准下的脱贫质量,加强对特定贫困群众精准帮扶,向深度贫困地区聚焦发力,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加强考核监督。

十八、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规案,制定、修改或废止省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省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承办。

二十一、省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省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省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省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

省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省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的部门纠正或由省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五、严格落实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事项通过召开不同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在省财政年度预算之外安排支出,由省长确定、按程序办理。在预算执行中,专项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1000万元以下由分管副省长研究确定,1000万元以上报省长审批。

二十六、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省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策例行吹风会、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省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省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四十、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在年底或年初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省长决定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各设区市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和省委的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涉及全局工作和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省长决定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设区市政府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或主管副省长按分工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授权省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处理有关具体工作。省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三、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报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省政府会议议题涉及的文件材料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审核把关。

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事项,主办单位在报批前必须按规定履行完所有程序。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要主动征求意见并征得其同意,难以达成一致的须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提出明确意见。省长同意充实完善后上会的事项,如有重大原则变动,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四十四、省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按时参加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如需请假要履行请假手续。

四十五、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省长签发。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省政府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事项,须会前向省长汇报,按程序报省长签发。

省政府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请示报告国务院和省委的3个工作日内报出,重大紧急事项按省政府要求及时办理。

四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以部门名义召开全省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省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不邀请不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同志陪会,不通知与会议主题无关人员参会。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视频会议不要求外地同志在主会场参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省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省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省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八、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九、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省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五十、省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省长签发。

五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省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四、省政府领导同志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五十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和外出报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因调研、开会、学习、出访、休假等事宜离开西安市,应事先报告省长,并按程序向省委报备。

各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开本行政区1天以上,除参加省委、省政府会议和活动外,应事先向省政府请假,省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并按程序向省委报备。

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西安市1天以上,应事先向省委、省政府报备。出省1天以上,应事先向省政府请假,分管副省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备,陪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外出的可直接报备。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五十六、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隐藏、遮掩问题的,要从严处理。

六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及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殊、耍特权。

六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直面矛盾问题,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在工作中空喊口号,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

六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始终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工作。

六十四、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要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多到困难、问题比较多的地方,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不搞走秀式调研。

六十五、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下级政府及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六、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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