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公报>2019 > 第18期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修的通告

文号: 陕交发〔2019〕7号 发布时间: 2019-10-14 08:01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修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在用机动车,其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且复检合格的,方可取得排气污染检验合格报告。经维修或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现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应在具备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应在具备排气污染超标治理维护能力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实施。

三、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以及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四、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工作咨询投诉电话为029-12369,机动车维修工作咨询投诉电话为029-12328。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17日

返回顶部
电脑端

陕ICP备1004160号 网站标志码6100000017

陕公网安备 61010200016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

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 029-63912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