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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农〔2019〕3号
时间: 2019-10-14 07:47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农业局,省级有关农口部门及所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陕西省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月25日

 

陕西省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意见》《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专项资金是省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用于支持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保障农业公共服务、农业减灾防灾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农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提出当年农业专项资金具体支出环节、支出内容,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会同省财政厅做好项目征集、审核、年度项目任务下达、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和资金测算分配、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产业帮扶(脱贫攻坚期间)、农业公共服务保障、农业绿色生产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机械化发展、农业灾害防控等方面,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 农业产业帮扶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我省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产业脱贫工作。

第六条 农业公共服务保障支出主要支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执法、农业信息化等方面。

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商业化联合育种,新品种选育、加工、审定、试验,种子质量检验检测以及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转基因安全监管等。

畜禽种质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以及群体数量骤减和濒危的省级保护品种、畜禽遗传资源调查与动态监测体系建设、畜禽遗传资源管理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支出主要用于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可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优质农产品认证,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业行业标准制定、推广等。

农业执法支出主要用于农业综合执法装备、罚没物资的处置、执法人员及农资经营人员能力提升等。

农业信息化支出主要用于现代农业发展信息化的系统开发、数据维护、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体系建设等。

第七条 农业绿色生产发展主要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一村一品和休闲农业、农业科技、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农产品市场营销、优势农产品贮藏设施建设、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种植业、畜牧业种苗繁育引进,生产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技术推广等。

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支出主要用于撬动社会金融资本支持产业园内农业生产设施、物质装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新产业及业态培育、一二三产业融合经营机制及模式创新等。

一村一品休闲农业支出主要用于一村一品专业村镇主营产业链融合发展、休闲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

农业科技支出主要用于重大科技研发、技术集成、成果转化、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农技人员培训等。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支出主要用于耕地轮耕休作、土壤改良修复、农药残留治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地膜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测土配方施肥以及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等。

农产品市场营销支出主要用于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营销展示、宣传推介等。

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主要用于规模养殖场配套粪污处理设施和专业化、社会化畜禽粪污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等。

第八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出用于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

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化发展支出主要用于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品牌创建,农产品加工、储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创新创业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支出主要用于能力建设、开展农业生产加工、产品营销、合作社规范管理等。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创业实训基地、教学设备改善、师资队伍建设等。

第九条 农机化发展支出主要用于现代农业机械化装备示范、农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农机安全免费管理、保护性耕作示范和农作物秸秆机械化综合利用等方面。

现代农业机械化装备示范支出主要用于开展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模式示范推广、新型机械引进及技术培训等。

农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农机专业合作社、区域维修中心、培训机构能力、安全监理装备、示范基地建设及新机具引进试验等。

农机安全免费管理支出主要用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免费登记、检验和驾驶证免费换发等。

保护性耕作示范支出主要用于开展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指导、培训宣传等。

农作物秸秆机械化综合利用支出主要用于推广免耕播种、秸秆捡拾打捆、还田等技术,建设示范田、引进新技术新机具、开展演示培训宣传等。

第十条 农业灾害防控支出主要用于动物疫病防控、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和农业生产救助等方面。

第十一条 农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建造办公场所、改善办公条件、弥补经费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发放人员工资以及弥补公用经费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等。

第十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采取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具体由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分配

第十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等方式。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法分配的,根据相关规划和当年支持方向,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

第十六条 实行因素法分配的支出,要选取“直接相关、客观量化”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准和权重系数,按统一公式测算分配。

第十七条 应急救灾、据实清算等不宜采取以上方式分配的农业专项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规范农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每年预算编制工作启动后,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发展决策部署,按照当年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当年农业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和分配方式,向省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预算申报资料和项目初审意见。没有具体项目不编入预算。省财政厅对测算因素、权重和项目库入库项目审核后,根据当年财力情况,编制当年农业专项资金预算,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除省委、省政府新出台、调整重大决策部署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十九条 规范预算支出级次。每年在编制下一年预算时,省农业农村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将农业专项资金细化分解为省本级支出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属于省本级支出的,应明确具体单位和项目,项目应细化到支出内容,编入省级部门预算;属于对市县转移支付的,除应急救灾、据实清算支出外,其余资金应分解编列到具体市县。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农业专项资金中用于省本级的支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20日内批复下达;补助市县的农业专项资金,省农业农村厅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40日内提出项目计划意见,省财政厅在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

应对动物疫情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农业专项资金支出,可根据需要随时下达预算。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农业专项资金支出,可分期下达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市县收到上级转移支付后,县级财政部门可在保障资金安全前提下,会同主管部门采取先行拨付部分项目启动资金、按进度拨付等方式,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二十二条 按照项目法分配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印发的项目计划要求安排使用资金。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因素法分配的,各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上级相关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遴选确定资金补助对象,编制实施方案,明确补助资金具体支出内容、补助方式、资金拨付程序等,并严格按照方案使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农业专项资金预算扣减机制。对超过规定时限、逾期3个月以上未下达预算的,省财政厅可根据逾期长短按照一定比例扣减预算;逾期6个月仍未下达的,扣减全额预算,扣减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农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项目单位对农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负有直接责任,应做好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节约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农业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农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实施主体,农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用于省本级支出的绩效目标在预算编制时明确;补助市县的农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由市县在制定项目资金计划时一并明确。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管

第二十八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项目单位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编制绩效报告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部门自评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可进行再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农业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分配挂钩机制。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农业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照《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原《陕西省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02〕141号)、《陕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家禽扑杀补助办法》(陕财办农〔2004〕5号)、《2004年春播地膜玉米补贴资金实施办法》(陕财办农〔2004〕33号)、《陕西省农作物秸秆机械化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农〔2007〕67号)、《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农〔2007〕113号)、《陕西省设施蔬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09〕78号)、《陕西省畜牧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09〕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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