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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陕西省民生用气保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民生用气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发改运行函〔2018〕2004号
时间: 2019-08-05 02:3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念,聚焦问题,务求实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民生用气稳定供应,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陕西省民生用气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   

陕西省民生用气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问题,务求实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民生用气稳定供应,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和《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民生用气保障相关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民生用气保障管理工作。

第三条 落实民生用气保障各方责任,强化监管问责,确保全省民生用气安全稳定供应。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民生用气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推动民生用气保障各项工作的落实,研究出台、完善民生用气保障工作的相关办法和政策,支持各市(区)和相关单位保障民生用气需求,做好年度及采暖季总量平衡。对各项工作不按期落实,造成民生用气受到影响的责任主体,提请有关方面严肃问责。省级其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市(区)要切实履行民生用气保障主体责任,负责本区域民生用气保障工作,实时准确掌握本区域民生用气情况,组织、支持、督促本区域城镇燃气企业多渠道、多途径协调解决用气资源,足额落实并配置民生用气资源,按照中省有关要求,签订供用气合同。完善有序用气机制,根据民生用气情况,采取针对性保障措施,做到资源落实到位、保障机制到位,调峰清单到位,保供次序到位。落实管网安全、日调峰、小时调峰和应急调峰责任,保障城市管网在安全压力范围内运行,确保在任何时段,任何类型民生用气不受影响。

第六条 供气企业落实年度及采暖季民生用气资源,按照国家要求签订供用气合同。在保障主力气田及输配管道安全平稳运行的同时,承担季节、月度调峰责任,高峰期首先压减油气田自用和系统内工业企业用气,努力增加外供量,按照储气调峰指标要求,落实调峰资源或通过签订可中断供气合同履行调峰责任,弥补高峰期民生用气缺口。编制冬季供应计划,并按计划供应。

第七条 陕西燃气集团要切实履行经营范围内民生用气保障责任,积极配合各市(区),做好合同外气源采购等相关工作,无条件常态化做好民生用气保障工作,落实所承担供应范围内年度及采暖季天然气资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分解到各市(区),并根据各市(区)年度及采暖季资源配置方案,组织、督促下游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和相关用户同本公司签订供用气合同。结合下游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和相关用户的冬季民生用气供需平衡方案,制定本公司冬季安全生产供应方案和应急预案,在民生用气供应紧张的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储气调峰设施,保障供应。承担本公司管网安全、日调峰、小时调峰、应急调峰责任,按照储气调峰指标要求,落实调峰资源或通过签订可中断供气合同履行调峰责任,保证本公司管网压力在安全压力范围内运行。

第八条 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无条件保障民生用气需求,须与本市场范围内所有民生用户足额签订年度及采暖季供用气合同,实现民生用气合同“全覆盖”,并按合同执行。承担本公司管网安全、日调峰、小时调峰和应急调峰责任,按照储气调峰指标要求,落实调峰资源或通过签订可中断供气合同履行调峰责任,弥补高峰期民生用气缺口,保证本企业管网管压在安全压力范围内运行。

第二章 保障供应 

第九条 各市(区)要将民生用气全部纳入年度和采暖季供用气合同,足额予以保障,并督促本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中省要求,根据供应渠道分别同上游供气企业、管输企业和下游民生用户签订年度、采暖季供用气合同。年度、采暖季合同外民生用气,遵循市场化配置原则,积极多方采购气源,亦可委托陕西燃气集团代采或通过上海、重庆交易所采购,足额落实合同外民生用气。

第十条 各市(区)负责编制本区域冬季民生用气分级保供预案和用户调峰方案,定目标、定用户、定负荷、定时段、定气源,提出细化到具体用户和供气量的具体保障措施,确定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每年8月底前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冬季期间(每年11月1日—次年3月31日)各市(区)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商上游供气企业或管输企业,根据合同气量,每旬编制供用气计划,务必在计划中足额保障民生用气,并明确民生用气量。陕西燃气集团根据上游供气企业计划,指导、汇总所承担供应范围内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的冬季供用气计划,并按计划供气。其他上游供气企业,管输企业负责所承担供应范围内供用气计划的汇总和实施。冬季期间各市(区)汇总本区域供用气计划,在计划实施前1天,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实际供应情况自11月1日起,每日反馈。

第十二条 供需矛盾突出的各市(区)须细化完善并严格执行冬季民生用气分级保供预案和用户调峰方案,明确保供、限供序列,始终将民生用气放在首位,设立公交车、出租车专用加气站,避免出现出租车、公交车排长队加气现象。

第十三条 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以气定改”的原则有序推进“煤改气”。尊重群众生活习惯,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冬季采暖,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油则油、宜热则热,确保我省群众安全取暖过冬。

第十四条 各市(区)要优化供热调度,指导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要科学控制写字楼、商场等公共建筑室温。

第十五条 各市(区)、上游供气企业、管输企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深入排查输气管道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平稳运行。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十六条 各市(区)应加强预测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民生用气供需预测和平衡分析。根据预测和供需平衡情况,遵循中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年度、采暖季天然气资源配置给本区域城市燃气经营企业。陕西燃气集团按照中省有关工作要求,将年度、采暖季落实的天然气资源分解至各市(区)。其他上游供气企业根据中省有关要求同直供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第十七条 各市(区)应加强政府、上游供气企业、管输企业、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之间的数据共享,做好供需监测分析预判。

第十八条 各市(区)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用户调峰方案,优先保障民生用气。

第十九条 各市(区)、上游供气企业、管输企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民生用气舆情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及早建立舆情监测和舆论应对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切实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媒体应对工作。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条 冬季民生用气保供方案实施期间,省政府委派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保供方案执行情况组织督查检查,同时通过监测的舆情进行督查检查。

(一)对方案执行不力的责任主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对违反冬季民生用气保供方案、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的有关企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相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三)在授予或变更特许经营权时,应将履行民生用气保障等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条件,对存在不按规定保障民生用气等行为的有关企业,应要求立即整改,拒绝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引入第三方收集相关信用信息,对签订和履约不到位的市(区)和企业,将约谈提醒;问题突出严重失信的,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上游气源单位、管输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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