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公报>2019 > 第13期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陕商发〔2018〕53号 发布时间: 2019-07-19 02:04

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积极适应我省成品油市场新形势、新变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陕政发〔2017〕26号)精神,制定《陕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商务厅

                                                  2018年10月12日

陕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管理,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省商务厅负责我省辖区内成品油配送和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区)、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商务厅委托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站)的规划确认、建设(包括新建和原址改建、扩建及验收)、歇业、注销、撤销和证书颁发、证书变更、证书换发、遗失补领证,以及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等审批事项。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须向省商务厅归集审批信息,禁止再次委托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上述审批事项。

第五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审批事项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省辖市是指我省各设区市(区)和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陕西省成品油配送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并通过省商务厅规划确认,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四)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

(五)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第十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陕西省成品油配送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并通过省商务厅规划确认,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商务部《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要求;

(二)加油站建设符合《陕西省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并通过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规划确认;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销售成品油的计量器具必须安装税控装置。储油设施必须使用双层罐或防渗池和三次油气回收设施;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网点的设立

第十三条 企业新建油库,必须符合《陕西省成品油配送分销体系发展规划》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新建加油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陕西省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列入省辖市加油站年度发展计划。

(三)加油站建设地点符合以下间距要求:

(1)城区加油站,是指在具有城建规划的市、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的加油站。城区加油站相邻两站之间最近车行距离不低于1.8公里。

(2)非城区加油站,是指在城区以外建设的加油站。其中,国、省道和县、乡道相邻两站之间最近车行距离不低于5公里(含相互联通道路上,下同),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或12座;穿越城区的国、省道,城区范围内相邻两站之间最近车行距离不低于1.8公里。

(3)城区加油站与非城区加油站最近车行距离不低于5公里。

(4)省级以上开发区可参照城市建成区标准布设加油站。

(5)高速公路加油站的设置应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每百公里2对。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服务区设置的要求,最多不超过3对。

(6)乡镇镇区内至少设置一个加油站,设置两个以上加油站的,其车行距离应不低于5公里。

第十五条 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陕西省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五年发展规划》,每年研究制定加油站当年发展计划,报省商务厅备案后,在省辖市主流媒体和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公告。

第十六条 未经省商务厅批准,擅自调整规划网点或不按规划点位建设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不得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并及时通报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职能部门。

第四章 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申请与办理

第十七条 成品油油库建设的申报与办理

(一)成品油油库建设的申报程序。

申请成品油油库建设的企业,向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查后,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函复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审查结果。

(二)成品油油库建设应提供的材料(一式肆份):

(1)《陕西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申请表》(附表一)。

(2)企业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载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设计单位资质和设计施工图、工艺流程图、油库平面图等相关图纸)。

(4)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5)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名下的土地《不动产权证》或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申请企业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6)规划部门出具的油库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规划预审意见复印件。

(7)油库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评价文件批复复印件。

(8)安监部门出具的油库选址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复印件。

(9)消防部门出具的油库设计审核意见复印件。

(10)气象部门出具的油库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复印件。

(11)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许可的申报与办理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许可的申报程序。

取得油库建设规划确认的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油库建设竣工后,企业向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查发放《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二)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一式肆份):

(1)商务部《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2)《陕西省油库建设验收情况表》(附表二)。

(3)油库平面图和全景照片。

(4)现场核查表(附表三)。

(5)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载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规模和位置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6)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设计单位资质和设计施工图、工艺流程图、油库平面图等相关图纸)。

(7)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8)省商务厅同意新建油库的规划确认文件复印件。

(9)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9.1自有炼油厂的,需提供炼油厂经国家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9.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9.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9.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10)全资或50%(不含50%)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

(11)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名下的土地《不动产权证》或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申请企业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12)规划部门出具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3)建设部门出具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不提供)。

(14)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油库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和建设单位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测报告(包括验收组意见)。

(15)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6)消防部门出具的油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7)气象部门出具的油库《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8)具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油库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19)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

(20)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 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5年。自批复之日起,油库建设项目在24个月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开工建设的,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撤销该项目的规划确认文件。

第五章 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申请与办理

第二十条 成品油油库建设的申报与办理,按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与办理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按照第十八条执行。

(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一式肆份):

(1)商务部《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2)《陕西省油库建设验收情况表》。

(3)油库平面图和全景照片。

(4)现场核查表。

(5)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载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规模和位置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6)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设计单位资质和设计施工图、工艺流程图、油库平面图等相关图纸)。

(7)省商务厅同意新建油库的规划确认文件复印件。

(8)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9)全资或50%(不含50%)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

(10)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名下的土地《不动产权证》或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提交申请企业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11)规划部门出具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2)建设部门出具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不提供)。

(13)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油库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和建设单位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测报告(包括验收组意见)。

(14)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5)消防部门出具的油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6)气象部门出具的油库《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7)具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油库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18)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

(19)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5年。自批复之日起,油库建设项目在24个月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开工建设的,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撤销该项目的规划确认文件。

第六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请与办理

第二十三条 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的申报与办理

(一)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的申报程序。

申请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现场核查,报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再次现场核查,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函复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同时报省商务厅备案;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审查结果。

(二)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应提交的材料(一式肆份):

(1)《陕西省新建加油站申请表》(附表四)。

(2)现场核查表。

(3)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年度发展计划公告。

(4)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载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拟建设加油站规模和位置等。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设计单位资质和设计施工图、工艺流程图、拟建加油站周边加油站间距图等相关图纸);拟建加油站周边加油站间距图采用百度地图制作打印,经县(市、区)商务部门现场核实后,加盖县(市、区)商务部门公章。

(6)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7)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名下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土地《不动产权证》或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申请企业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8)规划部门出具的加油站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9)加油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批复复印件。

(10)安监部门出具的加油站选址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复印件。

(11)消防部门出具的加油站设计审核意见复印件。

(12)气象部门出具的加油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复印件。

(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申报与办理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申报程序。

取得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的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加油站建设竣工后,企业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其网站公示;符合条件的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函复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同时报省商务厅备案;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审查结果。

(二)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一式肆份):

(1)商务部《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陕西省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表》(附表五)。

(3)加油站平面图和全景照片。

(4)现场核查表。

(5)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载明企业基本情况(附申请企业的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规模和位置等。

(6)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设计单位资质、设计施工图纸、工艺流程图、拟建加油站周边加油站间距图等相关图纸);拟建加油站周边加油站间距图采用百度地图制作打印,经县(市、区)商务部门现场核实后,加盖县(市、区)商务部门公章。

(7)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8)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规划确认文件复印件。

(9)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名下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土地《不动产权证》或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10)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1)建设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不提供)。

(12)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加油站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和建设单位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测报告(包括验收组意见)。

(13)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4)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5)气象部门出具的加油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6)具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加油站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17)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18)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5年。自批复之日起,5年期满后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自动废止,不再延期。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申请与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包括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在原批复限制数量基础上增加加油站数量、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需要分别得到外资准入许可和成品油市场准入许可。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外资准入许可,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后,再执商务部门有关成品油经营的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及申报程序,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应提交的材料(一式肆份)

(一)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载明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

(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母公司的成品油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复印件,其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可与母公司相同。

(3)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外国投资企业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1)商务部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后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商务部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的批文。

(3)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载明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

(4)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5)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涉及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应说明文件。

(6)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变更合同章程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的,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八章 油库、加油站原址改建、扩建的申请与办理

第三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迁移油库、加油站等经营设施,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新址建设手续,同时办理现址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原址改扩建油库等经营设施的申报与办理

(一)油库改建是指成品油仓储设施、收发作业设备、电气设备、转运油设施、接地保护系统、消防设施等的更新、改造行为;扩建是指增加土地面积、增加油罐容量等行为。

(二)原址改扩建油库等经营仓储设施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原址改扩建油库等经营设施,向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查后,在省商务厅网站上公示;函复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并报商务部备案;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审查结果。

(三)申请原址改扩建油库等经营设施应提交的材料(一式肆份):

(1)《陕西省成品油油库原址改扩建申请表》(附表六)。

(2)现场核查表。

(3)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载明企业基本情况(附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改扩建内容及理由、歇业申请等。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设计单位资质和设计施工图、工艺流程图、油库平面图等相关图纸)。

(5)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6)《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7)原申请企业名下的土地《不动产权证》或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原址扩建增加土地面积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名下新的土地《不动产权证》或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申请企业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以及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规划预审意见复印件。

(8)拟改扩建油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复印件。

(9)安监部门核发的拟改扩建油库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复印件。

(10)消防部门核发的拟改扩建油库设计审核意见复印件。

(11)气象部门出具的拟改扩建油库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复印件。

(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还应提供供油协议。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原址改扩建油库等经营设施验收合格领回经营证书的申报与办理

(一)扩建、改建油库等经营设施验收合格领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申报程序。

省商务厅同意原址改扩建油库等经营设施的批复下达后,企业应在24个月内建设竣工;竣工后,企业向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查后,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符合条件的发还《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函复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审查结果。

(二)原址改扩建油库验收合格领回经营证书应提交的材料(一式肆份):

(1)《陕西省油库建设验收情况表》。

(2)油库平面图和全景照片。

(3)现场核查表。

(4)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载明企业基本情况(附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改扩建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设计单位资质、设计施工图纸、工艺流程图、油库平面图等相关图纸)。

(6)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7)省商务厅同意原址改扩建油库的批复复印件。

(8)原址扩建增加土地面积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名下新的土地《不动产权证》或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出具的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不提供)。

(9)环保部门出具的新的关于油库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和建设单位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测报告(包括验收组意见)。

(10)安监部门出具的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验收意见复印件。

(11)消防部门出具的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2)气象部门出具的新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3)具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油库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14)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所有权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

(1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加油站原址改扩建的申报与办理

(一)加油站改建是指加油岛、营业房、罩棚、罐区设施主体进行更新、改造等行为;扩建是指加油站在原址增加经营品种、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经营场地等行为。

(二)手续齐全的加油站原址改扩建时,申请企业应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报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申请加油站原址改扩建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肆份):

(1)《陕西省加油站原址改扩建申请表》(附表七)。

(2)现场核查表。

(3)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载明企业基本情况(附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改扩建内容及理由、歇业申请等。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改扩建方案(含设计单位资质和设计施工图、工艺流程图、加油站平面图等相关图纸)。

(5)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6)《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7)原申请企业名下的土地《不动产权证》或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原址扩大经营场地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新的土地《不动产权证》或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以及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部门出具的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不提供)。

(8)安监部门出具的拟改扩建加油站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复印件。

(9)拟改扩建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复印件。

(10)消防部门核发的拟改扩建加油站设计审核意见复印件。

(11)气象部门出具的拟改扩建加油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复印件。

(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五条 加油站原址改扩建验收合格领回经营证书的申报与办理

(一)加油站原址改扩建设施验收合格领回经营证书的申报程序。

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原址改扩建的文件下达后,企业应在12个月内建设竣工;竣工后,企业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其网站公示;符合条件的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函复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同时报省商务厅备案;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审查结果。

(二)申请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一式肆份):

(1)《陕西省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表》。

(2)加油站平面图和全景照片。

(3)现场核查表。

(4)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载明企业基本情况(附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改扩建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改扩建方案(含设计单位资质和设计施工图、工艺流程图、加油站平面图等相关图纸)。

(6)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7)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原址改扩建的批复复印件。

(8)原址扩建扩大经营场所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新的土地《不动产权证》或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部门出具的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不提供)。

(9)加油岛、罐区设施主体进行更新、改造的,提供安监部门出具的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验收意见复印件,环保部门出具的新的关于加油站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和建设单位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测报告(包括验收组意见),消防部门出具的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气象部门出具的新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具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加油站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10)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三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商务厅负责核定证书编号,委托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地下油罐均应使用双层罐或修建防渗池,配套安装三次油气回收装置。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发放或发还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与办理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变更经营批准证书,应向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查后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变更换发《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应提供的材料。

参照第三十九条执行。同时上报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请示。

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与办理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涉及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除外)或行政区划名称地址变更事项,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公示;符合条件的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函复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同时报省商务厅备案;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审查结果。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应提供的材料(一式贰份)。

1. 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陕西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八)。

(2)现场核查表。

(3)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载明企业基本情况(附原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变更的主要原因等。

(4)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5)《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6)变更后的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加油站股权页面截图。

(10)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陕西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2)现场核查表。

(3)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载明企业基本情况(附原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变更的主要原因等。

(4)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5)《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6)变更后的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8)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9)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证书等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

(10)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1)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 行政区划调整规范地址名称应提交的材料:

(1)《陕西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2)现场核查表。

(3)企业的申请报告。申请文件应载明企业基本情况(附原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变更的主要原因等。

(4)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5)《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6)变更后的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9)行政区划调整文件复印件。

(10)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 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1)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复印件。

(2)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复印件。

(3)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主体等事项的,还应提交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

第四十条 遗失补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申报与办理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遗失《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应及时在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启示申明作废,1个月后向所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商务厅审核后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审查补发《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遗失《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及时在省辖市级以上主要报刊登载证书遗失作废声明,1个月后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补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如副本遗失,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审查该企业年度检查情况。

(三)遗失补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一式贰份)。

1. 经营证书正本或副本丢失应提交的材料(一式贰份):

(1)《陕西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附表九)。

(2)现场核查表。

(3)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载明企业基本情况(附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证书遗失说明等。

(4)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请示。

(5)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或正本原件。

(6)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声明证书丢失前一个月的完税证明。

(9)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提交省级主要报刊登载证书遗失声明原件;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交所在省辖市主要报刊登载证书遗失声明原件。

(10)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遗失补发《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还应提供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请示。

2. 经营证书双证丢失应提交的材料(一式贰份):

(1)《陕西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2)现场核查表。

(3)油库需提供全景照片和罐区照片;加油站提供全景照片和加油机相片各一张。

(4)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载明企业基本情况(附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证书遗失说明等。

(5)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请示。

(6)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7)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9)声明证书丢失前一个月的完税证明。

(10)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提交省级主要报刊登载证书遗失声明;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供所在省辖市主要报刊登载证书遗失声明。

(11)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遗失补发《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还应提交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的请示、企业年度检查证明。

第四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发的申报与办理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到期,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商务厅审查后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审查换发《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应提交的材料(一式肆份):

(1)《陕西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换证备案表》(附表十)。

(2)现场核查表。

(3)企业的申请文件。

(4)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5)《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6)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副本复印件。

(8)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报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换发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应提交的材料(一式贰份):

(1)《陕西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换证备案表》。

(2)现场核查表。

(3)加油站全景照片和加油机照片各一张。

(4)企业的申请文件。

(5)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6)《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7)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副本复印件。

(9)申请换证前一个月的完税证明。

(10)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变更投资主体的申请与办理

第四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经营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有效的产权转让手续,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原经营企业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和新的经营企业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应在同一年度,且原经营企业上一年度已通过年度检查,否则不予办理。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第十一章规定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手续。同时,按第四、五、六章规定重新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应提交的材料(一式贰份)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应提供的材料:

(1)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

(2)原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

(3)原经营企业出让申请。

(4)原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成品油经营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原经营企业规划确认文件复印件。

(7)原经营企业土地《不动产权证》或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8)原经营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9)原经营企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不提供)。

(10)原经营企业环评意见复印件。

(11)原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2)原经营企业《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3)原经营企业《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和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

(14)原经营企业计量装置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15)新经营企业收购申请文件。含新企业经营资格申请和收购申请。

(16)新经营企业成品油经营资格申请表。

(17)新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8)新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9)对于新建验收未发证的,要附原投资主体加油站验收表,不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0)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007年1月以前规划确认,上述6—10项内容不能提供的,可以提供以下证明文件中的一种代替:①原经营企业是通过法院判决、强制拍卖、招拍挂取得加油站资产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②原经营企业是通过收购取得加油站资产的,提供有效的资产收购文件;③加油站属原经营企业自建、但资料保存不全的,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其注销的书面决议复印件;

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注销的书面文件复印件;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还应向省商务厅上报请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还应向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报请示。

(二)投资主体发生变化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1)《陕西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变化重新申办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十一)。

(2)现场核查表。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成品油经营企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如注销和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同时申报不需提供)。

(5)经过公证的无债务纠纷的企业转让协议或其他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

(6)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企业的土地《不动产权证》或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通过法院判决、强制拍卖取得加油站资产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通过收购取得加油站资产的,提供有效的资产收购文件复印件。

(7)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8)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其重新申办的书面决议复印件。

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重新申办的书面文件复印件。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还应向省商务厅上报请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还应向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报请示。

第十一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

第四十五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应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歇业手续或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的办理程序: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向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后,在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持省商务厅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商务厅领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省商务厅同时将证书发还情况告知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函复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同时报省商务厅备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持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将证书发还情况告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同时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 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办理程序: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查后报商务部。省商务厅根据商务部审核意见函复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审查结果。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报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公告,函复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审查结果。

第四十八条 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办理程序:

(一)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由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向商务部申请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在省商务厅网站公告,并通过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在7日内书面告知企业。

(二)对违反本细则第七十五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报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公告,并通过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7日内书面告知企业。

第四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应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一式贰份):

(1)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2)申请歇业、终止经营的企业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载明企业基本情况(附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等。

(3)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复印件。

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注销的书面文件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向省商务厅上报请示。

(二)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一式肆份):

(1)《陕西省成品油经营资格撤销申请表》(附表十二)。

(2)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等。

(3)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

(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向省商务厅上报请示。

第十二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省商务厅每年组织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由省商务厅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由省商务厅委托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二条 年度检查期间,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贰份)

(1) 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

(2)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 成品油批发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复印件;

(4) 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 具有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复印件,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复印件;

(7) 油库或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8) 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9)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

(10) 油库或加油站在上年度改建、扩建的,提供省商务厅或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11) 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12) 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 年度检查合格企业,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合格专用章”,并在省商务厅或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公告。

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年度检查合格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及其加油站名单纸质和电子文档报省商务厅。

第五十四条 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未参加年度检查企业的处理

(一)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由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整改到期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营业。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查后报请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二)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整改到期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营业。连续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公告,函复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同时报省商务厅备案。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7日内书面告知企业。

(三)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据本细则有关规定,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三章 成品油经营申请的受理审查及期限

第五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企业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第五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所需补齐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书面告知改正事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五十八条 省商务厅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通过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审查结果。

第五十九条 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要求。

(一)严格按规定审核建设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新建网点规划、选址、间距、项目投资主体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加强现场审核。县(市、区)和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不少于2名正式工作人员参加。现场核查表一站一表,签注考察人员姓名、考察日期,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公章。

(三)加强对项目的竣工验收。建设项目验收,由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要对照规划确认批复,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的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进行建设。对建设地址与批复不符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验收,同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责令企业按本细则有关规定重新申报规划确认。

(四)加强资料审核。企业申报资料中的复印件,由初审机关与原件核对后逐页加盖专用印章。

第十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十一条 推动建设基于互联网的陕西省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批监管服务平台,积极推行网上审批、网上公示、网上报备。

第六十二条 推动建设陕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专家库,为成品油市场发展规划、油库建设验收等问题提供论证咨询服务。

第六十三条 省辖市政府应组织成立由商务、规划、国土、公安、市场监督、税务、交通、环保、安监、气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成品油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推行加油站审批事项的联审联批。

第六十四条 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成品油审批事项社会公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加油站规划建设、规划确认、建设验收、证书变更、企业年度检查等相关信息。

新建加油站,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建设地址向社会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批资料立卷归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管理。

第六十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和网站公告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第六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擅自收费或变相收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省商务厅根据各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情况,每季度在省商务厅网站公告各省辖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情况。

第六十九条 省商务厅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检查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情况。

对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作出的经营许可,省商务厅通报撤销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取消有关企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在省商务厅网站公告。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省辖市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七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加油站建设规划时,提供不实站距等资料,经核查属实的,由省商务厅撤销该加油站规划,并通报有关省辖市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企业损失由初审机关承担。

第七十二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七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盗用其他公司资质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装置加油或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七十四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未按规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或当年未通过年度检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七)安全、环保责任不落实致使出现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

(八)非法储存、调制油品超过50吨或违法收入超过30万元的;

(九)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十七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七十九条 城市便利加油站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十条 成品油配送和零售分销体系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省商务厅制定的与细则不一致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一至十二略)

返回顶部
电脑端

陕ICP备1004160号 网站标志码6100000017

陕公网安备 61010200016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

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 029-63912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