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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大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陕政办发〔2019〕12号 发布时间: 2019-06-06 01:2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陕西省碧水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陕西省净土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 《陕西省青山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3日

陕西省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全省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优化6项政策、打好7场硬仗、强化7项保障措施,设区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下降4%,确保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

二、优化6项政策

(一)强化源头管控。开展全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完成以市为单位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各市政府负责落实。各市政府包括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写明关中地区工作目标任务的需关中各市政府负责落实,未写明的需各市政府负责落实)

(二)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实施关中地区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退出工作,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对已明确但逾期未退城的企业予以停产。重点压减水泥(不含粉磨站)、焦化、石油化工、煤化工、防水材料(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保温材料(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行业企业产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三)因地制宜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关中地区在冬季和夏季实施错时错峰生产,陕南、陕北地区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参照执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关中地区在夏季(6月1日至8月31日),对石油化工、煤化工、焦化、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行业实施限产,对表面涂装(含汽修)、包装印刷行业实施错时生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关中地区在冬防期间(11月15日至来年3月15日),对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石膏板、保温耐火材料、防水材料等建材行业全部实施停产,其他建材行业(不包括建筑材料以外的其他无机非金属材料)限产5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计);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重大民生任务的水泥等行业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钢铁、铸造、焦化、化工、有色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钢铁、铸造行业产能限产3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计)。焦化企业限产30%左右,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化工、有色行业产能限产2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工业企业,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四)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大对蓝天保卫战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省级铁腕治霾奖补办法,加快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指导关中地区更多城市争取纳入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积极性。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重点治理任务。完善并落实《陕西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加快推进全省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落实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大幅提高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电价,支持各地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研究制定“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和清洁化改造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落实国家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对秸秆等生物质资源进行消纳处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中铁西安局集团公司等参与)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实施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政策。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税务局等参与)

(五)加强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建设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调度信息平台,建成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西北区域预测预报中心,实现7-10天预报能力,省级预报中心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各相关城市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强化生态环境、气象等多部门联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流程,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不断提高预报预警准确度,及时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气象局等参与)

(六)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三、打好7场硬仗

(一)打好结构调整硬仗。

1.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产能。关中地区依法依规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2. 强化“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年底前,关中地区基本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完成已排查出但尚未完成整治的“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继续开展拉网式排查,以四级网格为依托,聚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落实“散乱污”工业企业排查、综合整治和监管责任,不断完善“散乱污”工业企业动态管理机制,以“污”为主实施综合整治,发现一户,整治一户,坚决杜绝“散乱污”工业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异地迁移、死灰复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二)打好工业污染治理硬仗。

3.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严格落实《陕西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持续推进涉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重点涉气工业污染源全部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施,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排放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鼓励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社会化专业机构开展监测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管理。完成全省重点行业涉气污染源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4.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关中地区水泥、焦化、钢铁、有色、玻璃、陶瓷、砖瓦等行业执行新修订的《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火电企业按照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石膏雨、有色烟羽治理。推进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关中地区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建立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5. 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各市要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业炉窑的排查力度,完善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和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关中地区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工业园区,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洁净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6. 实施VOCs专项整治。各市加快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电子制造、工程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的整治工作。在煤化工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关中地区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关中地区各市应每半年对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工业园区进行1次VOCs排放监测及空气质量监测,夏季应加密监测频次,同时对石化、煤化工企业和大型储油场采用走航车监测,及时发现VOCs排放的关键环节和时间节点。开展VOCs排放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公布违法企业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三)打好煤炭管控硬仗。

7. 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各地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8. 控制关中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关中地区煤炭消费实现负增长,继续推进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和燃油,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推进实施《关中地区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9. 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全省不再新建35蒸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大对燃煤小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陕南、陕北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关中地区对已排查出的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20蒸吨/时及以上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除外),9月底前基本完成80%的拆除或实行清洁能源改造任务,年底前全部完成。新排查出属于拆改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发现一台拆改一台。加大燃煤、燃气、燃油、生物质锅炉改造力度,各项污染物执行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关中地区现有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四)打好清洁能源替代硬仗。

10. 提高清洁取暖率。年底前,关中地区城市城区清洁取暖率达到90%以上,县城和城乡接合部达到70%以上,农村地区达到40%以上。陕北地区城市城区、县城和城乡接合部清洁取暖率达到60%以上,农村地区达到2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11. 积极发展地热能。关中地区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积极采用地热能供暖,西安市和西咸新区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全部采用地热能。新建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有集中供暖制冷需求的,应采用地热能供暖制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12. 深入推进散煤治理。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的原则,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继续在关中地区整村推进农村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商业活动燃煤(薪)的清洁能源替代,采取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以及地热能、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替代。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宜煤则煤,深入推进散煤治理。5月底前,关中地区完成农村散煤治理定村确户清单,暂未落实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和集中供热区域外的居民,使用洁净煤+民用高效洁净煤炉具或兰炭+兰炭专用炉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组织开展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洁净煤符合标准。以洁净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采暖期每月组织开展洁净煤煤质专项检查,实现城乡集中售煤点煤质监督抽查的全覆盖,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13. 对关中地区火电企业进行改造。建成陕北至关中第二条750千伏线路通道,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关中地区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积极落实替代热源,限期关停关中地区10万千瓦以下热电比未达到国家标准或有替代热源的热电机组。优化热电机组运行方式,严格落实“以热定电”。(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14. 优化热源点规划布局。禁止新建燃煤集中供热站。推动热电联产富余热能向合理半径延伸,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集中供热站全部退出,覆盖区域外统筹布局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等清洁能源取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完成关中地区现有燃煤集中供热站清洁化改造,暂不具备清洁能源供暖的燃煤集中供热站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并限期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五)打好机动车污染防治硬仗。

15. 优化货物运输结构。推进实施《陕西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电力、焦化、电解铝、钢铁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完成国家下达的铁路运输增量任务。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鼓励发展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中铁西安局集团公司参与)

严格执行过境柴油货运车辆避让西安绕城高速措施,通过限制性措施和经济激励政策,引导车辆从西咸北环线等线路分流。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设,实现公共交通无缝连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行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参与)

16. 推进高排放机动车污染治理。完成2019年营运柴油货车和老旧燃气车辆淘汰任务。(省公安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17. 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关中地区机场、铁路货场、港口等新增或更换的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关中地区各市建成区公交车中新能源车的占比达到80%。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充电便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中铁西安局集团公司、省邮政管理局、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等参与)

推进飞机使用岸电,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关中地区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等参与)

18. 加强在用机动车管理。建成机动车遥感监测设施和市级监控平台。完善监管执法模式,实现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在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机场巴士)、货运车等高排放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车辆开展监督抽测。加强对机动车销售、维修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和查处销售排放不达标车辆和维修造假企业。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19. 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全面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行为。(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20. 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7月1日起,全省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21.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关中地区在用工程机械,凡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6月1日起禁止在各市建成区内使用,10月1日起禁止在各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陕北、陕南地区各市于2019年底前,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2020年6月1日前,凡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在用工程机械,禁止在划定的区域内使用。

关中地区于2019年10月底前,陕北、陕南地区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

秋冬季期间,各市重点加强对划定区域内作业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

(六)打好扬尘污染治理硬仗。

22. 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各市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严格执行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施工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国三标准。严格渣土车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要密闭并符合现行在用车排放标准,实行错时运输,划定避让区域。各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污染环境情节严重的单位,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23. 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按照“海绵城市”理念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严格道路保洁作业标准,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五位一体”作业模式,从源头上防止道路扬尘。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关中地区各市城市建成区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加强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等重点部位的治理,减少道路扬尘污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实施重点区域降尘考核,关中地区各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沙尘暴影响大的月份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12吨/月·平方公里。(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24. 加强采暖期施工监管。采暖期间,关中地区各市、县(区)的中心城区(由当地政府划定,报市政府备案)除地铁(含轻轨)项目、城际铁路项目、市政抢修和抢险工程外的建筑工地禁止出土、拆迁、倒土等土石方作业。涉及土石方作业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确需施工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扬尘管控和环境保护措施,经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报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后方可施工。对采暖期施工的工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对达不到扬尘管控要求、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或有扬尘违法违规问题的工地,责令停止施工并从重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25. 加强物料堆场扬尘监管。继续开展物料堆场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严格落实煤炭、商品混凝土、粉煤灰等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防尘措施,配套建设收尘和密封物料仓库,建设围墙、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必须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严禁露天装卸作业和物料干法作业。

(七)打好秋冬季污染治理硬仗。

26. 开展关中地区秋冬季攻坚行动。关中地区各市制订并实施重点区域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行业、落实到企业,着力降低PM2.5浓度和减少重污染天气。统筹调配全省环境执法力量,实行异地交叉执法、驻地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27.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结合执法检查情况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细化应急减排措施并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水泥粉磨站实施停产。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四、强化7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省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订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级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按照大气污染季节特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在春季开展扬尘和工业无组织排放、夏季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夏秋季开展秸秆禁烧、秋季开展工业炉窑、冬防期开展以涉煤污染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执行等为重点的专项执法工作,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持证排污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夯实排污者责任,促进自觉守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

(三)深入开展大气污染专项督察巡查。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及其“回头看”的重要内容,针对重点区域统筹安排专项督察。建立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点任务未按期完成、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城市,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强化督察问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四)加强网格化环境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完善市、县、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及特殊功能区域的“4+1”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五)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关中地区乡镇(街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加密建设县(市、区)空气自动站,建设重点工业园区自动站。关中地区所有县(市、区)全面开展降尘监测。关中地区各市开展颗粒物组分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将石油炼制加工、化工、煤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以及关中地区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导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六)强化科技基础支撑。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不断完善关中地区“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机制,深入分析重污染天气污染成因,开展污染物输送路径、重点行业与污染物排放管控、大气污染控制、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污染排放源头控制、货物运输多式联运、内燃机及锅炉清洁燃烧、氨排放与控制等技术研究。加强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VOCs全过程控制及监管技术研发。(省科技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等参与)

(七)严格考核问责。将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纳入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考核不合格的市,省生态环境厅报请省政府公开约谈其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省级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附件:2019年各市(区)空气质量考核指标(略)

陕西省碧水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打好碧水保卫战,根据《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15项重点工作,强化4项保障措施,促进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

——控制指标: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2%,力争消除国考劣Ⅴ类水质断面。其中,汉江、丹江、嘉陵江等长江流域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渭河、延河、无定河等黄河流域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56%;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千湖、石泉水库水质达到Ⅱ类,黑河水库、渼陂湖水质达到Ⅲ类,昆明池水质达到IV类,持续推进红碱淖和卤阳湖水环境整治;地下水水质极差比例控制在16.3%以内。

——攻坚指标:延安市清涧河的王家河断面水质力争达到Ⅲ类,延河的阎家滩断面水质达到Ⅳ类,仕望河的昝家山断面水质力争达到Ⅱ类,北洛河的田庄镇南城村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渭南市黄河的风陵渡大桥断面和榆林市无定河的辛店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西安市灞河的三郎村断面和铜川市石川河的岔口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Ⅴ类。其余国考断面水质不低于2018年水平。

二、重点工作

(一)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整治。

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扎实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确保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比例达到70%以上。开展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回头看”,完成县级地表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对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在1000吨以上的其他所有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摸底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对不达标的饮用水水源地,各市(区)要制定限期达标整治方案。在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用水的前提下,依法对不达标水源地予以关停。全面建成市级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参与部门参照《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项重点任务均需各市、县、区政府落实,下同)

(二)开展重点流域综合治理专项整治。

严格落实河长、湖长制,对水质超标断面和点位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污染防治措施,限期达到考核要求。重点实施西安市三郎村断面,铜川市岔口断面,延安市阎家滩、朱家沟、王家河、昝家山、田庄镇南城村断面,榆林市温家川、辛店断面等水质不稳定断面限期达标方案。对西安市新河流域、咸阳市泾河泾惠渠首下游区域、延安市北洛河田庄镇南城村上游50公里区域、汉中市濂水河流域、安康市月河和旬河流域、商洛市丹江干流丹凤下断面上游区域,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提升水环境质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开展黑臭水体专项整治。

实施《陕西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工作。西安市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其他各市(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平均达到90%。加大排查力度,畅通公众举报渠道,建立黑臭水体查出即报制度。对排查出的黑臭水体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台账,逐个销号。开展农村黑臭水体调查工作,编制农村黑臭水体清单和治理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四)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

利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阶段性成果,各市(区)建立入河排污口清单,对存在问题的排污口进行清理整顿。2019年底,城市、县城建成区封堵入河污水直排口,杜绝污水直排现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五)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

依据《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开展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加快补齐城镇排污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城镇水污染防治水平。2019年底,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率达到70%;城市及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稳定达到93%和84%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完善污水管网建设。

城市及县城新区建设、老区改造时实行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减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负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七)规范污泥无害化处理。

加强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的无害化处理处置,重点推进西安、铜川、延安、榆林、安康等市污泥处理设施建设。2019年底,全省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八)加快工业集聚区治污设施建设。

加强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与监管,保障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正常运行维护。(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九)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持续化解过剩产能,关中地区严禁新增焦化、水泥、钢铁、电解铝和平板玻璃产能及新建化工园区。重点对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等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十)提高再生水利用。

工业集聚区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0%(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陕北、关中地区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十一)抓好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全面推进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强化农业生产投入品管理,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实现年度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2019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3%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十二)防止地下水污染。

对陕北地区输油管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定环境风险防范预案,规范污油泥处理处置。排查地下水水质恶化点位,查明污染原因,开展污染源整治,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持续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十三)完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工作,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重点行业氮磷总量控制,控制排污单位总磷、总氮排放。2019年排污许可证发放覆盖涉及碧水保卫战的所有重点行业。6月30日前,完成全省污水处理及其再生水利用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年底前,完成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产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涉水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十四)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

严格取(用)水单位用水定额管理,全省全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10.74亿立方米以内。推进渭河水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加强渭河和汉江水量调度,保障重点河流生态基流。(省水利厅牵头)

(十五)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水平。

开展汉丹江流域尾矿库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治理,强化尾矿库安全管理,实行尾矿库闭库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省应急厅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快推进工作。各市(区)要按照本方案,完善保障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每月1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报送上月目标任务进展情况。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分工,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加强对各市(区)工作的督导。省生态环境厅对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进展不力的市(区)进行预警通报。2019年12月25日前,各市(区)、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自查报告报省生态环境厅。

(二)加强信息公开。各市(区)每月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红黄牌”企业名单、达标方案实施、黑臭水体治理、区域水环境质量、重点排污单位等情况和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等,每季度公布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督察考核。加强对重点用水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规模以上入河(湖库)排污口的监管,通过开展专项执法、专项督察、曝光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区)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区),报请省政府对其进行约谈。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方,暂停审批和核准其涉水项目。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广泛宣传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工作及知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水污染治理宣传教育活动,培育公众节水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助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附件:1. 陕西省地表水2019年度水质目标

      2. 陕西省2019年度需编制和实施水体达标方案的控制单元

      3. 陕西省地表水2019年度水质巩固提升目标

      4. 陕西省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目标

      5. 陕西省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目标清单

陕西省净土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农用地土壤详查结果,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计划,开展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年度重点任务,确保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省控监测点位,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参与部门参照《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项重点任务均需各市、县、区政府落实,下同)

2. 做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集成工作,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信息采集和风险筛查,启动初步采样调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3. 完善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推进数据共享,进一步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二)加强农用地分类管控。

4. 结合粮食功能区划定,在30个县(区)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5. 以农用地土壤详查结果为基础,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年度实施计划并有序推进。(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6. 持续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森林资源、湿地保护管理。加大省级食用林产品及其土壤监测力度,严控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省林业局牵头)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7. 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动态更新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8.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充分利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提升监管能力。(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9. 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四)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10. 加强未利用地管理。强化拟纳入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在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对发现的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项目选址符合规定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在陕北地区开展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改良盐碱地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11. 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督促企业对用地土壤环境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全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坚决依法关停。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所在地县级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12. 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区域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西安中核蓝天铀业有限公司和中核陕西铀浓缩公司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按规定频次、规定项目开展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13.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对涉重金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以2013年为基数继续削减3%。(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优先支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进行升级改造,推动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技术提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14. 加强固体废物监管,持续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巩固2018“清废”成果。深化固体废物“放管服”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涉危险废物违法大检查活动,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推进全省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农村废弃农药包装物、废旧电池等有害物品回收试点示范工作。推动“无废城市”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15. 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

开展较大规模的生活垃圾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27%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加大对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违规转移的监管和打击力度,防控工业污染“上山下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推进“垃圾围堰”整治。(省水利厅牵头)

加快农业生产废弃物非正规堆放点整治。(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16. 控制化肥农药污染,推广应用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等措施,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试点示范。推进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积极推广高效施药器械。农药使用量保持零增长,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提高到39%。推广化肥减量增效,积极推广配方施肥技术,化肥使用量保持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39%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17. 优先在设施栽培面积较大、农膜使用较多的市、县、区开展降解农膜应用示范和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控制废膜造成污染。结合渭北旱作农业项目实施,在项目区全面示范推广0.01mm厚度农膜,提高残膜回收率。创新农膜回收机制,在渭北果区开展农膜回收利用试点,积极落实农膜生产经营者回收利用责任,延安果业核心区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18.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饲料、兽药等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生产使用饲料添加剂和抗菌药物行为。以生猪、奶牛等畜牧大县为重点,深入开展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培训,继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整县推进项目和健康养殖项目。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3%,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19. 开展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使用污水灌溉导致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土地,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

20. 减少生活污染,推进咸阳、渭南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建设,加快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延安市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五)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

21. 以农用地土壤详查结果为基础,制定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年度实施计划并有序推进。(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22. 加快推进潼关县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按计划实施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23. 开展化工行业等典型污染源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建设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24.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防止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施工期间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防范措施,定期报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强化治理与修复过程中的督导检查。工程完工后要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委托第三方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机制。选择部分县(区)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效果综合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保障措施

25. 各市、县、区政府要落实本行政区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2019年12月15日前,各市(区)将年度任务总体完成情况及佐证资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和各重点任务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省级各重点任务牵头单位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2019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佐证资料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汇总并形成全省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26. 加强土壤防治研究力量,重点支持一批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科研攻关技术项目。(省科技厅牵头)

促进环保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27. 各地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投入,支持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及责任主体缺失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推动全省土壤污染防治任务顺利完成。(省财政厅牵头)

28. 强化督察考核,把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省环保督察工作重点内容。省生态环境厅对照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及本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区)工作完成情况开展年度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年度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市(区),由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市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出现重大土壤污染事件的进行严肃问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29. 深化宣传教育,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在全社会树立“保护土壤环境人人有责”的观念和意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氛围。(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陕西省青山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

为扎实开展以秦岭为重点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根据《陕西省青山保卫战行动方案》,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保护优先、分类指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机制,积极推进以秦岭为重点的青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青山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5000亩,其中秦岭区域2000亩。青山区域内的突出生态破坏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系统加快修复,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勘界定标工作。

1. 完善西安市长安区、鄠邑区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试点工作成果。制定《陕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方案》,推进秦岭北麓4市其余14个县(市、区)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青山区域其他各市、县、区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市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配合部门与《陕西省青山保卫战行动方案》一致,不再列出)

2. 研究制定陕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方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各市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二)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

3. 组织对区域空间的生态环境基础状况与功能属性进行系统评价,统筹衔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制度,开展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研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4. 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划定环境管控单元,提出区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构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

5. 整合利用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化监测手段,统筹规范现有的生态环境网络,构建网格化、数字化、智能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监管和预测预警体系,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推进“天地一体”监测,实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网格化监管平台尽快运行。(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秦岭办牵头)

6. 对青山区域内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县(区),开展2018年度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考核。(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牵头)

(四)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专项整治。

7. 在巩固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坚持以西安市为重点、秦岭其他5市全覆盖的原则,彻底完成专项整治后续工作,突出抓好“五乱”问题整治。积极稳妥推进已拆除别墅覆土植绿还耕,抓紧完善土地回收和其他项目手续。组织开展秦岭区域“五乱”问题专项整治。秦岭6市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夯实县(市、区)政府属地责任,建立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实行问题销号管理。秦岭6市和省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专项工作方案。2019年6月底前,专项整治后续工作全面完成,“五乱”等问题全面整治到位,秦岭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加强。(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林业局、省秦岭办牵头)

8. 着力解决乱搭乱建问题,严肃查处未批先建、非法占地、批小建大等各类违规建设,严肃查处违规供地、批建分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严禁在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进行各类房地产项目开发、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等。加强秦岭区域内宗教场所、旅游景点、农家乐等常态化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9. 着力解决乱砍乱伐问题,严肃查处侵占林地、毁林毁草、破坏植被、乱挖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规范木材及其制品运输经营活动。(省林业局牵头)

10. 着力解决乱采乱挖问题,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越界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活动,严肃查处在河道、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非法采砂、取石、取土、开垦等行为。推进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矿业权、小水电站等有序退出,系统推进矿山修复和尾矿库治理。(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牵头)

11. 着力解决乱排乱放问题,夯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坚决防止违法占地堆放沙土弃渣、畜禽养殖粪便露天堆放等现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12. 着力解决乱捕乱猎问题,严厉打击非法捕猎、杀害、贩运野生动物和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行为,加强对涉及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加工利用的餐饮、酒店等场所的管理。(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牵头)

13. 省、市、县分别组织至少1次联合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14. 围绕矿产资源开发、违规建设、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小水电站退出、宗教场所、旅游景点、墓园管理等重点领域,选择1-2个突出问题,组织部门联合督查、各市交叉复核,并采取卫星遥感、随机核查、实地暗访等方式,全面准确掌握工作情况。适时开展“回头看”,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回潮。(省秦岭办、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15. 深入开展以秦岭地区为重点的水土保持专项监督检查,加大青山区域内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全面推进水土保持动态监管工作。(省水利厅牵头)

(五)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整治。

16. 对全省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遥感监测发现的问题,组织各市和保护区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核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加强问题整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17. 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制定实施“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督导各市、县、区和保护区管理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及保护区内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牵头)

18. 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采矿、采石、采砂、工矿企业、小水电站等重点问题加大排查整治力度,持续整治违法养殖、违法排污等问题,推动解决违法开垦、人类活动规模扩大、非生态空间扩展等问题。(省林业局牵头)

19. 建立健全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审批审查机制。规范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参观、旅游活动,严禁开展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限期整改。(省林业局牵头)

(六)开展建设项目专项整治。

20. 编制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组织开展采矿、采石建设项目专项整治,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21. 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严把新建矿山审批关。出台《关于大力推动矿产资源绿色勘查的指导意见》,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22. 秦岭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严禁新批采矿权和探矿权。依法停止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建立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机制。指导秦岭6市分类处置,推进保护区内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23. 加快小水电站问题整改及生态治理。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及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内全面禁止新的小水电开发。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及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已建成的小水电站,逐站制定退出拆除方案,依法有序开展退出拆除和生态恢复。秦岭及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保留运行的小水电站,逐站提出生态改造方案,201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生态改造,保障生态流量下泄。(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牵头)

24. 指导旅游景区(景点)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对已建成的旅游景区(景点)进行规范管理。对秦岭禁止开发区内的农家乐(民宿)依法拆除、恢复生态,对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内的农家乐(民宿),完善相关经营手续。编制(修订)乡村旅游发展规划,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农家乐(民宿)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乡村旅游和农家乐的规范化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

25. 加大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建立完善监管台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定,开展危库、险库、病库整治,落实跟踪销号管理措施。对非法运行和超库容、超坝高、超强度的尾矿库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四个一律”措施。(省应急厅牵头)

26. 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完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全面防范环境风险,消除环境隐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七)开展生态环境修复试点示范。

27. 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修复等试点示范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牵头)

(八)加快损毁矿山生态修复。

28. 编制《秦岭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厘清“新、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明确治理范围、治理责任、治理任务和治理资金。有历史遗留、无主或政策性关闭矿山治理任务的县(市、区),各建成1-2个示范点。(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29.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导秦岭区域矿山企业编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加强对方案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2019年6月底前,秦岭区域省级发证矿山方案编制率达到60%。有生产矿山的县(市、区),各建成1-2个生产矿山治理示范点。(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30. 相关市、县、区完成省级财政补助秦岭采石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年底前基本完成治理。(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31.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和创建绿色矿山的主体责任。督导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对受损矿山进行修复治理。(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32. 加强矿渣堆积区、生产矿山煤炭沉陷区和历史遗留矿山煤炭沉陷区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试点,消除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逐步恢复生态功能。(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九)强化水土保持及水生态修复。

33. 推进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设。陕北地区重点实施淤地坝建设和省级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等项目建设。关中地区重点实施秦岭北麓小流域建设、渭河流域及关中水系恢复水土保持等工程项目。陕南地区重点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国家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与水土保持示范园建设,强化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及水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省水利厅牵头)

34. 深入推进河长、湖长制。加强河道采砂治理及水生态修复。加快推进河湖连通工程实施,建设水系生态林带,增强河道自然净化能力。(省水利厅牵头)

(十)保护生物多样性。

35. 推进秦岭国家植物园、大熊猫国家公园秦岭片区建设,加大对大熊猫、朱鹮等珍稀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和珙桐、红豆杉等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开展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野外放生和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省林业局牵头)

36. 优先保护和修复自然湿地,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重点防护林、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等林业重点工程,加大生态建设力度。(省林业局牵头)

37. 封山禁牧区域内严禁放牧,严禁毁林开荒,严禁非法砍伐林木、侵占林地,严禁毁林采种、非法采脂、剥皮、挖根和乱挖野生苗木,严禁非法狩猎和野外用火,严禁非法采石、采矿和取土,严禁损坏、移动生态建设标志和设施。(省林业局牵头)

38. 加强森林防火与病虫害防治,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趋势预测,加大防治技术推广力度,建设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加强林业执法,开展森林资源督查工作,严格林地、林木、林权管理。积极探索森林资源管理的办法。(省林业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39. 落实工作责任。各市政府、省级各任务牵头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本部门青山保卫战2019年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省级各任务牵头部门落实)

各市政府、省级各任务牵头部门分别于7月5日、12月25日前,将本方案上半年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40. 加大资金投入。省、市、县三级要加大对青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管的资金投入。对青山区域内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县(区),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调整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厅牵头)

41. 健全秦岭保护法规制度。完善涉及秦岭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配合修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组织清理涉及秦岭保护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秦岭区域6市做好相关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省司法厅、省秦岭办牵头)

完善秦岭保护规划体系,修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6市修订本行政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省秦岭办牵头)

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分别制定秦岭相关专项规划。(按职责分工负责)

42. 完善执法督查机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立常态化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查监管机制,加快解决青山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43. 强化考核问责机制。将青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监管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牵头)

44. 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宣传保护青山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全社会积极保护青山生态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部门牵头)

附件:1. 陕西省青山分布图(略)

      2. 陕西省青山行政区范围表(略)

注:查阅或下载附件请登录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anx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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