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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17〕83号
时间: 2017-12-05 07:07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30号),严厉打击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规划建设处理场所

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处理负总责,合理规划布局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加快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总结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经验,培育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负责)。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健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处理办法,指导各地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广无害化处理技术,防止环境污染(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鼓励企业探索在餐饮企业厨房、屠宰车间、肉类加工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安装摄像装备,追溯废弃物流向,开展居民家庭厨房厨余垃圾粉碎处理试点(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鼓励开展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创新,加快制定和推广“地沟油”科学鉴定方法(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引导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适度规模经营,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督促指导餐饮服务、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按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有自行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单位要按照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其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由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理;对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要委托防疫条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建立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收集、存放、收运及处置废弃物企业的相关记录和凭证要真实完整,鼓励企业留存废弃物处置的影像资料,确保废弃物处置情况可追溯,严防废弃物流入食用油生产企业和非法油脂生产黑窝点。(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将“地沟油”治理工作纳入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在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考评中,加大“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比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以原料来源控制和废弃物去向为重点,加强对食用油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巡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加大屠宰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力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负责)。开展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企业专项治理,彻查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通报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负责)。及时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冒品牌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对监管部门认定的境内制假售假网站依法处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五、推动社会共同治理

加大对“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各设区市政府、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开展食用油生产、使用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加强投诉举报体系建设,加快建成市、县投诉举报平台,畅通举报渠道,落实奖励措施(各设区市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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