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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03 07:35

陕政办发〔2014〕13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7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调整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和下放53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上述事项中,我省需相应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2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0项,需承接落实的行政审批项目12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25项。
  根据《决定》要求,对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我省一律从国务院公布之日起予以取消,相关部门不再实施申报和初审环节。对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附件:1.我省落实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2项)
     2.我省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2项) 
     3.我省落实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0项) 
     4.我省落实国务院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5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2日

 

附件政办发135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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