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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8-04 07:58

陕政办发〔2015〕4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94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67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上述事项中,我省需相应取消初审业务的行政审批项目48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39项,需承接落实的行政审批项目12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13项,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34项。
  根据《决定》要求,对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我省一律从国务院公布之日起予以取消,相关部门不再实施申报和初审环节。对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和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附件:1.我省落实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48项)
     2.我省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2项)
     3.我省落实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39项)
     4.我省落实国务院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3项)
     5.我省落实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日

附件:陕政办发48号附件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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