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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命名榆林市和府谷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的通报

发布时间: 2014-11-18 07:24

陕政办函〔2014〕1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活动的部署以及验收标准和程序,有关部门对榆林市和府谷县创建工作进行了评估验收,确认榆林市和府谷县已达到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命名榆林市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府谷县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县”。
  希望榆林市和府谷县政府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巩固和深化创建成果。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城市功能、塑造城市形象、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加快“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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