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函〔2014〕1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活动的部署以及验收标准和程序,有关部门对榆林市和府谷县创建工作进行了评估验收,确认榆林市和府谷县已达到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命名榆林市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府谷县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县”。
希望榆林市和府谷县政府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巩固和深化创建成果。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城市功能、塑造城市形象、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加快“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