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14〕10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准确掌握全省农业农村发展情况,进一步做好“三农”工作,推进农业农村持续快速发展,省政府决定开展全省农业农村普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全省行政区域内有农业生产活动的村和抽中的农户。
普查内容:农民收入、农业产业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村劳动力就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村庄分布等。
二、普查时间
普查工作从2014年7月1日开始,12月底前完成调查。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3年度。
三、组织实施
全省农业农村普查工作时间紧、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省上由省统计局牵头,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区)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要落实人员,密切配合,建立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驻村联户扶贫干部队伍的作用,尽快开展普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组织普查。各市、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依法组织开展普查工作。所有参与普查的村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有关规定和这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级统计部门作为这次普查工作的牵头单位,要负责制订普查方案,全面协调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农业部门配合搞好农业产业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普查;民政部门配合搞好村庄分布情况普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搞好农村劳动力就业普查;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工作经费。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按期完成普查任务。
(三)保证数据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统计方法、信息采集等业务培训,建立普查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检查验收制度,扎实做好全程质量管理控制工作。要指导准确填报,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确保普查数据全面、真实、可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