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14〕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下简称《决定》)公开发布,决定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53项、下放管理层级29项。上述项目中,我省需相应取消初审业务的行政审批项目27项,需承接落实的行政审批项目27项。为贯彻落实《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决定》要求,对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我省一律从公布之日起予以取消,相关部门不再实施申报和初审环节。对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附件:1我省落实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7项)
2我省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7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2日
附件:
陕政办发1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