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13〕6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决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决定,认真做好承接工作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133项。其中《决定》公布的104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
对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评比达标表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我省一律从国务院公布之日起予以取消。
对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20项行政审批项目,省级相关部门要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和衔接,制订管理办法,规范审批流程,确保承接工作落实到位。
二、切实加强行政监管,着力提升政府管理水平
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和服务工作,提升政府管理水平。
(一)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水平。
1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制定出台相应的监管和服务办法,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清理所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订完善部门“三定”规定,强化间接管理、动态管理,防止监管“缺失”。
2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审批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机关、审批对象、内容和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做到依法审批、高效审批、责任审批、廉洁审批,确保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运作。
3对交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行业协会要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协调,规范行为,搞好服务。
(二)深化制度改革,加快职能转变。
要在认真落实、承接好国务院本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同时,进一步加快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加大力度向社会、市场、下级政府放权,着力取消和调整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认定等事项,进一步压减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要大力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按照标准化要求全面推进审批流程再造和审批环节简化,大幅缩减审批自由裁量权。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落实。省编办作为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实效。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各市(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及时协调解决承接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共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市(区)、各部门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再以任何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不得将审批事项转交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继续审批;不得出现拆分、合并或重组审批事项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类似的审批行为;不得对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等事项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对交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项目,行业协会要与政府机构脱钩,保证行业协会工作的独立性。对下放到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项目,各部门要下放到底,不得截留。 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相互扯皮、推诿拖沓、明放暗不放。省审改办要加大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进行问责。
附件:陕西省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0日
政办发64号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