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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延安黄河引水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2-12-20 02:17

陕政发〔2012〕44号

  延安黄河引水工程自延川县黄河干流引水,主要由输水管线、抽水泵站、净水厂以及南河、康家沟两座调蓄水库组成,沿途向延安市城区、延川县、延长县、子长县供水,并为榆林市清涧县预留供水条件。为了保障延安黄河引水工程前期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延安黄河引水工程占地涉及延安市宝塔区、延川县、延长县和子长县,占地范围根据工程施工总布置图确定。南河水库正常蓄水位847.60米高程,淹没区涉及延川县延川镇和马家河乡;康家沟水库正常蓄水位976.10米高程,淹没区涉及宝塔区姚店镇。淹没区范围根据水库正常蓄水位高程,并考虑风浪爬高、泥沙淤积和防洪标准等因素确定。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的具体范围由省水利厅核定,延安黄河引水工程项目法人依据核定范围设置界桩。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延安黄河引水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实施与该工程无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批准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建;禁止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禁止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禁止向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迁入人口。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延安黄河引水工程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实物调查,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实物调查不重不漏。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的居民、企事业单位要顾全大局,对调查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对干扰、阻挠实物调查工作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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