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意见的通知
文号: 陕政办发〔2010〕128号 发布时间: 2011-02-22 08:19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意见
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做好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更好地体现城乡均等和社会公平,让农村计生家庭得到更多的实惠,现就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扶助标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80元、10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140元。
二、资金来源
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各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省、市(区)财政分担比例为8∶2。
三、执行时间
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
四、工作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继续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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