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11〕10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改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新闻媒体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通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实施情况。
(二)工矿商贸(包括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火灾)等行业事故情况。
(三)较大事故情况。
(四)重大事故情况。
(五)特别重大事故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通报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部分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主管的道路交通、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矿、消防(火灾)等重点行业。
第四条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省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工作。按照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每月和年度的排名、通报。
省安委会办公室在报请省安委会批准后,可根据实施中的实际情况对通报指标设置和评分、评价标准进行调整,并向所有通报对象公布。
第五条 对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和部分县(市、区)政府排名通报,采取百分制量化评分的方式,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市(区)情况评分表》(见附件1)进行评分排名。
对道路交通、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矿、消防(火灾)等重点行业评价通报,采取百分制量化评价的方式,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行业情况评价表》(见附件2),评价等级分别为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等次。
第六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将通报排名评价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 对排名末位的市、县(市、区)和评价等次为较差的行业,由省安委会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
对一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三个月排名末位的市(区)政府、行业评价等次为较差的省级主管部门,由省政府或省安委会领导对市(区)政府、省级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进行告诫谈话;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突破省安委会下达的年度控制目标、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连续半年排名末位的市(区)和评价等次为较差的行业,由省政府领导对市(区)政府、省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告诫谈话。
第八条 整改指令书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拟制,报省政府或省安委会领导审定签发,年终通报排名,评价结果报送省考核办。接受告诫谈话的市(区)或省级主管部门,应对照存在的问题认真自查自纠,采取切实措施按时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10日内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1年10月1日施行,2016年9月30日自行废止。
附件:1. 陕西省安全生产市(区)情况评分表(略)
2. 陕西省安全生产行业情况评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