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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省公安消防总队“三秦忠诚消防卫士”称号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省公安消防总队“三秦忠诚消防卫士”称号的决定

陕政函〔2010〕139号
时间: 2010-11-02 08:44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公安消防部队认真践行胡锦涛总书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三句话总要求,围绕全省发展与和谐大局,忠实履行使命,恪尽职守,积极奉献,圆满完成了各项消防安全保卫和抢险救援任务,连续12年未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了良好消防环境。特别是在党的十七大、北京奥运会、国庆60周年等重大消防安全保卫任务中,在西安“2·15”锅炉爆炸、安康“3·5”山体坍塌、榆林“3·10”山体滑坡等重大灭火抢险救援任务中,在2008年抗震救灾和玉树地震灾害救援、舟曲抗击泥石流等重大灾害抢险救援任务中,省公安消防总队带领广大消防官兵,迎难而上,发扬连续作战和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过硬作风,出色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作出了突出贡献,用汗水和鲜血谱写了忠诚消防卫士的奉献壮歌。为表彰省公安消防总队作出的贡献,省政府决定,授予省公安消防总队“三秦忠诚消防卫士”称号。

希望全省公安消防官兵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创佳绩、再立新功,为和谐陕西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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