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目前,我省已经基本建立了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政府融资平台,以融资平台为主体的投融资体制建设的框架初步形成,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促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订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在国发〔2010〕19号文件下发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市、县、区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今后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四、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不得违规担保和承诺
全省各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省上成立由省金融办牵头,各设区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等部门和机构参加的协调小组。协调小组要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加强指导监督。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要积极配合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政府融资平台的统计口径和标准做好融资平台债务统计,并监督银行金融机构合规办理此类贷款业务。省审计厅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同时,省财政厅还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要加强对所属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合理举债,规范运作。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要对《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实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情况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函〔2009〕199号)印发后核实所属的融资平台公司,切实履行职责,抓紧完成平台公司债务核实清理和平台公司的清理规范等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2010年10月20日前上报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