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5月5日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今年全省的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2010年目标和“十一五”节能减排总目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各设区市要按照省上已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制订实施方案,依法按期关停、拆除落后设备,力争多淘汰一些,超额完成年度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分别抓好小火电关停和小炼铁、小水泥、小焦化等行业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要及时下拨以奖代补资金,确保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实现年节能120万吨标准煤。7月底前,省级有关部门要将工作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对6月底前完不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淘汰类企业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对第三季度前仍未完成任务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新的高耗能投资项目,省国土资源厅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省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和各级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设区市,年底前,省级有关部门要暂停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
二、加快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6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要组织对中、省安排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其中规划内的污水处理厂,关中地区在年底前要全部建成;陕北地区在年底前大部分建成;陕南地区已开工项目力争年底前大部分建成,未开工的完成前期工作。省财政厅要对项目奖励、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为确保今年形成节能能力100万吨标准煤,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58万吨,除省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外,其他部门有关专项资金也要向节能减排项目倾斜。6月底前,省节能专项资金要安排一批“短平快”节能技改项目。同时,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抓紧制订我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意见,积极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
三、严格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项目审核。从6月份起,对未达到“十一五”节能目标进度90%的设区市,省发展改革委要暂停审批、核准、备案高耗能项目。今年内关中地区不再核准新型干法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对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监督,确保设备工艺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凡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各设区市政府要责令停止建设。
四、切实加强重点区域用能管理。一是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6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制订预警调控方案,对上半年达不到年度计划进度50%、“十一五”总目标进度达不到90%的设区市,由省节能办向市政府下发预警通知书,督促其加大力度,确保完成进度。9月底前,对各设区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及“十一五”总目标任务情况实施预考核。对减排工程建设进度明显缓慢的设区市,由省环保厅实施减排预警;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运行的或年内应建成目前仍未开工的项目,进行挂牌督办。二是严格控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对能源消费增长快于地区GDP增长或高于全省能源消费平均增长速度50%以上的设区市,严格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供应。对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出国家或省级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国家淘汰类企业差别电价加价标准执行。三是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完成或超额完成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和“十一五”总目标任务的地区、重点用能单位以及先进集体、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五、强化重点企业、重点领域节能管理。一是继续抓好200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管,确保完成节能量200万吨标准煤。6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要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对重点用能企业2009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对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严格执行奖惩措施。9月底前,省、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对重点用能企业实施预考核。对完成节能目标有困难的企业,如在第三季度末仍有较大差距,从第四季度开始,由各设区市根据进度情况,实行强制关停。二是加强建筑领域节能。2010年底,全省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要达到95%以上,“十一五”确定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要全面完成。各设区市要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节能管理,6月底前制订城市景观照明节能实施方案、并报省节能办。三是加强交通运输领域节能。要严格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市场准入制度,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四是加强公共机构节能。9月底前,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对各级政府机构节能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确保今年能耗指标比上年下降5%。同时,要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10月底前完成400万只节能灯推广任务。支持西安曲江新区路灯智能控制改造项目和国际港务区LED路灯建设示范工程。
六、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政策体系。省物价局要积极推进建立居民消费阶梯式电价制度,制订我省大用户直供电电价标准;西北电监局要抓紧出台大用户直供电实施方案。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落实国家出台的煤层气、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和脱硫电价政策,以及鼓励余热余压发电上网和价格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等部门要组织修订我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出台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节能地方标准和道路照明用LED地方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要加快制订减排设施正常运转的财政奖励、补助办法。省环保厅要积极实施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七、加大节能减排执法监察力度。抓紧出台省级节能监察办法,建立健全市、县节能减排监察机构。8月份,省政府组织工作组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对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违规建设高耗能项目以及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等突出问题予以严肃查处。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省物价局要做好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清理工作。省、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省发展改革委要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不定期对酒店、商场等公共场所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以及城市景观照明减少计划进行检查。省环保厅要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分工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四日
附件:
省级有关单位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分工表
序号 重点工作 负责单位
1 组织开展对各设区市政府及200户重点用能单位2009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2 发布2009年及2010年上半年全省和各设区市万元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告。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3 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省监察厅
4 下达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加强督促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 加大节能减排工程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力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中小企业局
6 对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或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出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执行淘汰类企业差别电价加价标准。 省物价局
7 对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
8 制订我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意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9 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
10 对省内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
11 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 省节能监察中心
12 全省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达到95%以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3 严格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市场准入制度,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 省交通运输厅
14 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项检查,确保今年能耗指标比上年下降5%。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15 推广高效节能产品。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6 积极推进居民消费阶梯式电价制度建立,落实国家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并网优惠等有关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17 组织修订完善我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出台有关锅炉地方节能标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
18 研究制订燃煤电厂脱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财政奖励补助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物价局
19 完善节能减排监察制度,建立健全市、县节能减排监察机构,加大节能减排执法监察力度。 省发展改革委、 省环保厅、省编办
20 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制订相关预警调控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统计局
21 制订出台用电大户直供电实施方案。 西北电监局
22 开展好节能减排“一月一活动”。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发挥好新闻媒体节能减排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部门,陕西电视台、陕西日报社、陕西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