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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定
保留我省政府系统驻京办事机构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定保留我省政府系统驻京办事机构的通知

陕政发〔2010〕19号
时间: 2010-07-19 09:0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国务院清理整顿驻京办事机构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

一、保留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西安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二、准予保留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汉中、安康、商洛市人民政府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驻北京联络处。

三、准予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要求,尽快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四、各驻京办事机构派出地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府系统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0〕14号)要求,切实加强对驻京办事机构的管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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