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西北电监局等九部门制订的《陕西省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五日
陕西省2010年整治违法
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省环境保护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监察厅 省司法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工商局 省安监局 西北电监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0〕44号)精神,决定从2010年5月至11月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体要求,把握“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通过解决环境问题促进科学发展”的主线,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大推进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强化环保后督察,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重金属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对全省187家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废水、废气中含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各地要将重金属排放企业作为重点污染源,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确保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结合省环保厅组织开展的42家重点重金属排放企业监测情况,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各级政府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防控行业市场准入条件以及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到企业,明确淘汰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要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投资项目。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将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等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额处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影响群众健康、危害环境安全的重污染企业,该停产的停产,该关闭的关闭,决不姑息;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其排水许可;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管。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能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加快各设区市和 83个县(区、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达标运行。今年年底前,各设区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0 %,县(区、市)平均达到60%;垃圾处理率要提高到70%。
2.进一步加大城镇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企业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转,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3.进一步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监管力度,确保已验收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对尚未验收和建设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要加快验收和建设进度,并加强对数据的分析、考核和运用。
(三)强化环保后督察工作,巩固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成效。
1.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未落实整改要求的挂牌督办环境问题进展情况;2007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及省级转办的群众投诉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部分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环境监管情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情况。
2.各地要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近年来集中整治情况开展环保后督查,进一步加大对省政府批准的73个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力度,巩固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成效。
(四)强化辐射应用单位监管,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开展全省射线装置应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情况专项检查,对没有申领许可证和许可证过期没有重新申领的企业,要依法下达限期整改的要求。对不按时限要求整改和安全措施达不到国家要求的单位要坚决停止射线装置的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对陕北地区流动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开展全省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建立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制度,查处“未批先建”、“久试不验”等违法问题。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责任制。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部门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厉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重点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等产能过剩和超标超总量的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要采取限产限排、停产整治等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对整改工作进展缓慢,逾期完不成挂牌督办要求的责任单位,以及督办不力、监管不到位的监管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视情节对挂牌督办问题所属区域或行业实行环保限批。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完善长效机制,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经验,进一步完善环保后督察、挂牌督办、案件移送、部门联动等制度,切实解决流域、区域环境污染问题。对重点行业、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坚持监管、查处、征收、调处和后监督“五到位”,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立即进行动员部署,并由市上统一制订包括各县(区、市)整治工作专项行动方案。各县(区、市)要按照环境问题名称、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治要求、完成时限等内容上报当地整治重点,一个县(区、市)一张表格,汇总后纳入各设区市方案中,统一印发。各设区市要在5月30日前下发、上报工作方案。
请各设区市将信息调度负责人和联系人电话、传真、移动电话及电子邮件地址,于2010年5月3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市、县、区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查,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设区市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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