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积极查处了许多违法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形势发展和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对象、方式、环境等都发生了变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更加艰巨,维权案件处理更加复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经费、装备亟待加强和改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不断创新体制,提升执法能力,实现监管范围从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监管模式从被动反应向主动预防转变,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标准化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专业化的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劳动保障监察员应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勤政廉政建设,严守执法工作纪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执法服务意识,寓宣传教育于执法的全过程,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全心全意为劳动者办实事,树立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的一项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各地不得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得给劳动保障监察员下达收费和罚款任务。
三、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体制
要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起网格化、网络化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体制,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以“金保工程”为依托,实现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的动态监管,规范劳动保障监察管理行为,处理好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障服务的关系,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突击集中检查为经常性检查、事后查办为预警预防。
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中央、军队驻陕和省属用人单位、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管的驻陕用人单位以及省国资委监管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市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除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其他在省、设区市工商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除省、设区市管辖以外的其他在县(市、区)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在外省登记注册、但在我省未登记注册分支机构且生产经营场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由生产经营场所驻地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等部门予以查处。
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认真执行《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和《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以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查处违法行为。依法保障用人单位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执法责任意识,防止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
五、建立健全各方配合的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治理机制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执法,发挥政府行政执法的整体效能。劳动保障部门还要加强与法院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沟通协调,争取其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支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