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老农保”基金遗留问题,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完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老农保”基金遗留问题整改工作
“老农保”基金是指1992年以来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在全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期间积累的基金。该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养老金的主要来源,被人民群众称作“养命钱”,管好用好基金事关广大参保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农保”基金整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增强管好、用好老百姓“养命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纠正违规行为和回收有风险基金。尽快理顺农保机构,通过整改,妥善解决基金遗留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办法,确保基金安全。
二、按照“保费资金在县,经济风险在县,管理责任在县”的原则,积极做好整改工作
(一)对于投资企业债券或金融债券、投资企业、存放非金融机构、违规出借和违规为企业担保造成损失的,由当地政府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予以追回,确已无法追回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偿还。
(二)对自办保险亏损、政府及有关部门借用,或挤占挪用基金购建固定资产、弥补经费,违规存款以及违法犯罪造成损失,确已无法收回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偿还。
(三)因利率调整损失利息、坏账处理应收利息能核销的予以核销。
(四)未交财政专户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基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五)采取以上整改措施后,农保基金责任金(净保费及其应付利息的积累总额)缺口,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弥补,解决确有困难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各市务必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对“老农保”基金审计遗留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省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进行专题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