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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意见

陕政办发〔2009〕76号
时间: 2009-09-08 08:1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精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省政府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负责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并完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指导各级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核批准和监管职责

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由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同时建立分级审核、委托监督管理制度。

(一)分级审核。

担保机构可以由政府出资组建,也可以由有条件的社会法人和社会自然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组建。

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确定经办机构,成立专门审核小组,形成审核意见,由当地银监局市县分局报请陕西银监局初审,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行文批复。

各级审批机关要严格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设立条件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委托监督管理。

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陕西银监局对融资类担保机构进行监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配合银监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和系统风险处置,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施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章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同时,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相关的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已设立的跨市(区)或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担保公司注册地的设区市政府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研究,完善有关政策和措施

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研究,待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准入和监管制度颁布后,制定我省的具体实施措施;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研究制定我省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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