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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环境保护厅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
模范城市行动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行动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45号
时间: 2009-06-24 07:52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八日  

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行动方案

省环境保护厅

一、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重要意义

原国家环保总局从1997年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以来,全国已有72个城市被命名为国家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其中,我省的宝鸡市于2005年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荣誉称号,在我省城市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方面发挥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实践证明,开展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城市功能、塑造城市形象、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部门分工负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城市功能,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目标。力争在2012年前,半数以上的设区市建成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五分之一的县(市、区)达到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考核标准。

三、创建方法和步骤

(一)创建依据。本着自愿原则,基本符合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要求的市、县、区,依据本《通知》及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由省环境保护厅另行印发),提出申请。

(二)创建程序。

1.申报。各设区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环境保护厅申报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县﹙市、区﹚政府的申报,须经其上级政府初审后转报省环境保护厅。申报材料包括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进展情况、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以及工作目标和计划。

2.制订规划。申请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制订工作规划,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并依据规划实施。

3.现场调研。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统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实地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各地开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及时研究并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有关困难和问题。

4.考核验收。在设区市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验收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后,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统计等相关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验收。

5.通告公示。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由省环境保护厅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6.审议命名。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由省环境保护厅呈报省政府审定后,命名该城市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7.授牌表彰。为促进全省城市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开展,省政府对命名的模范城市进行授牌。各地政府对创建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四、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

2.三年内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不低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1.5%。

(二)考核指标。

1.经济社会。

(1)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水平。

(2)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用水量、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等指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2.环境质量。

(1)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大于全年天数的80%,SO2、NO2、PM10三项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6%。

(3)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和出境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标准。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dB(A)。

(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低于70dB(A)。

3.环境建设。

(1)受保护地面积不低于国土面积的5%(县、区暂不考核)。

(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3)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70%。

(4)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不低于9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为100%。

(5)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率不低于50%或清洁能源使用率不低于50%。

(6)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不低于60%[陕南地区各县(区)和关中、陕北地区各县暂不考核]。

(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不低于80%。

(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80%。

(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不低于70%。

(1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4.环境管理。

(1)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当地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制订创建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建设项目全部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执行率不低于90%,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不低于80%。

(3)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并和环境保护部门实现联网。

(4)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5)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不低于80%。

(6)中小学全面普及环境教育。

(7)城市环境卫生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环境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五、复查工作

创建国家和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可以同步进行,但在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验收前,必须要获得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为此,对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立复查制度。省环境保护厅每3年对已命名的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一次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城市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城市,在经省政府同意后,取消其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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