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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内煤电运保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

文号: 陕政办发〔2008〕84号 发布时间: 2008-10-22 01:51

渭南、咸阳、铜川、宝鸡、榆林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省司法厅、西安铁路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电运协调工作,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省内煤电运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方式

由省煤电油运协调指挥中心统一与列入考核范围的设区市政府、部门、企业逐一签订目标责任书。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考核内容。

二、考核范围

咸阳、铜川、渭南、宝鸡、榆林市政府,省国资委(省煤业化工集团)、省司法厅(崔家沟煤矿、红石岩煤矿)、西安铁路局、大唐陕西发电公司、华能陕西公司(秦岭电厂、铜川电厂)、华电陕西分公司(蒲城发电厂)、国电西北分公司(宝一、宝二电厂)、渭河发电有限公司、西安热电有限公司。

三、考核内容

(一)咸阳、铜川、渭南、宝鸡、榆林市政府。

1.负责本市辖区内煤电运的宏观协调,保证三大要素的正常运行;

2.省内电煤价格:确保已与电厂签订供煤合同或协议的按约定的煤价执行,不得再涨价;对在6月前未承担省内电煤任务且目前又未按下达计划供购的,要以本市6月19日供省内电煤价为基础,由煤电双方协商确定,市政府协调;确保从现在起,本市供省内电煤价格稳定;物价部门对电煤价格实施监督、检查;

3.负责保证本市辖区内汽车运送省内电煤的道路畅通;

4.负责组织省煤电油运协调指挥中心下达的本市地方煤矿省内电煤日供应计划指标足额完成;

5.榆林市负责组织市内电煤供应,保证不因缺煤停电。

(二)省级部门和西安铁路局。

1.省国资委。

(1)负责督促省煤业化工集团及所属企业保质保量完成省煤电油运协调指挥中心下达的日供省内电煤计划;

(2)负责监督省煤业化工集团所属企业按现行省内电煤价格执行,不得涨价。

2.省司法厅。

(1)负责督促崔家沟煤矿、红石岩煤矿保质保量完成省煤电油运协调指挥中心下达的省内电煤日供计划;

(2)负责监督崔家沟煤矿、红石岩煤矿按现行省内电煤价格执行,不得涨价。

3.西安铁路局。

按“一保省内、二保省外”的原则,确保省煤电油运协调指挥中心下达的铁路日运796车(507万吨)省内电煤铁路运力的配置。

(三)各发电企业。

1.确保按省煤电油运协调指挥中心下达的日采购电煤计划的完成;

2.确保设备完好,保证发电机组正常出力;完成省电力公司下达的发电量任务;

3.确保地方煤采购任务和汽车运输计划的完成;

4.保证电煤运输车辆随到随卸,不超时超限压车。

四、奖惩措施

(一)各设区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西安铁路局、各有关企业完成目标责任制情况,年终以省政府名义通报全省,完成好的表彰、差的批评,其中列入全省年度目标考核范围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未完成省煤电油运协调指挥中心下达任务的市,在全省出现限电情况时,按欠供电煤数量相应增加限电量。

(三)对未完成省内电煤计划的煤炭企业,由省国资委、省司法厅对所属煤炭企业年度考核时予以扣分和处罚,并由省工交办会同西安铁路局减扣明年铁路运输重点计划。

(四)对完成目标责任制较好的电力企业,年终对领导班子给予一次性奖励,并由省工交办和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给予增加上网电量指标的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电力企业,由省工交办通告上一级发电公司;集团公司在陕新上发电项目不享受优惠政策;根据今年少发的电量,减少2009年度上网电量指标;对公司新增装机容量,不增加电煤资源配置计划和铁路运量。

五、监督办法

(一)由省工交办、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对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

(二)由省煤电油运协调指挥中心负责向5个市及各主力发电企业派驻督查员。

(三)督查员每5天须向省工交办、省政府督查室写出书面汇报;省工交办、省政府督查室每10天须向省政府及省考核办报送一次情况。

(四)西北电监局要切实加强监管,对不积极履行发电职责,不积极采购电煤,谎报故障停机的予以相应处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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