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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8年陕西省政策性
苹果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陕西省政策性苹果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48号
时间: 2008-07-24 09:0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2008年陕西省政策性苹果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2008年陕西省政策性苹果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分散农业生产风险,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我省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和农村产业发展实际,按照扩大规模、扩大区域、稳步推进的原则,特制订《2008年陕西省政策性苹果保险试点方案》。

一、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试点市县政府将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工作内容。

政策支持。对农民投保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扶持,减轻农民保费负担。

市场运作。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本的原则,利用保险公司机构网络和专业优势,实行单独管理。

农民自愿。在政府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农户按照自愿原则进行投保。

二、试点内容和地区

试点内容为苹果保险。

试点地区为洛川县、白水县、淳化县和铜川市印台区。

三、承保机构和比例

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洛川县和白水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承保70%,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保30%。

淳化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承保。

铜川市印台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承保7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保30%。

四、保险范围

保险标的:生育正常和管理规范的成龄挂果树。

保险期限:从始花期起,至水果成熟采收完止。

保险责任: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冰冻(绝对温度在零下1℃以下,低温持续时间6小时以上)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果树生长期内的直接成本损失。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可按照每亩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选择投保。

保险费率:4%,保险费分别为40、80、120元,其中农民承担20、40、60元。

六、赔偿标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按受灾后的直接成本损失扣除10%的免赔率后赔偿。

受灾损失程度由保险部门组织气象、农业等方面的专家进行鉴定。对于雹灾引起的商品性下降,亩产值降低,可参考以下标准:受灾区域内单果平均雹点2—4个,产值降低30—50%;单果平均雹点5个以上,无商品果,产值按果汁厂收购价格乘以产量计算。

投保面积不得大于实际种植面积;投保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且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时,按投保面积占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每亩的保险产量按当地苹果品种前三年平均产量确定。保险价格按该品种前三年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赔偿金额=(当地平均亩产值-受灾后亩产值)/当地平均亩产值×保险金额×受灾亩数×(1—10%)

七、政府扶持政策

试点期间种植户承担50%的保险费,财政补贴50%保险费(其中省级财政承担90.9%,市县财政承担9.1%)。

八、投保方式

投保人自愿投保。

九、财政补贴

全省计划试点面积27.5万亩,其中洛川县11万亩,白水县6.6万亩,淳化县6.6万亩,印台区3.3万亩,按每亩平均保险金额2000元/亩、费率4%、保费80元/亩、财政补贴50%计算,共需财政补贴1100万元。

十、组织领导

(一)省政府成立由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陕西保监局参加的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陕西保监局,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和试点市县政府职责。

1.试点市、县政府应成立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各项工作。

2.财政部门参与实施细则制订,负责安排财政补贴资金,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进行监管。

3.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对农业保险市场进行监管。

4.农业部门负责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品种和范围,协助灾后查勘定损。

十一、风险管理

试点阶段,核定赔付额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2倍以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核定赔付额超过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2倍时,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各直接保险公司承保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后,可根据自身偿付能力状况和赔付能力,将超自留部分向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分保,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两个保险市场分散农业巨灾风险,保障有效赔付。

十二、监督检查

(一)承办保险公司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据实列支专属费用,合理分摊共同费用,确保数据真实性,并接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检查。

(二)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实地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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