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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陕南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陕政办发〔2008〕28号 发布时间: 2008-06-25 16: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南矿产资源丰富,矿业已成为当地重要的产业,为推动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陕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还存在着地质勘查工作滞后、产业集中度低、技术装备及工艺落后、矿山生态环境恶化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陕南矿业又好又快发展,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陕南秦巴生物多样性功能区,是保障国家“南水北调”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也是国家限制开发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的地区之一,必须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举,以生态修复、水资源和环境保护为首要任务,在资源富集地区适度开发优势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坚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统一规划管理。陕南各市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十一五”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认真编制当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明确划定优化、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

三、加强地质勘查工作。以国家急缺和陕南优势矿产勘查、大中型矿山外围和周边勘查、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为重点,积极做好勘查探矿工作,形成一批新的重要矿产资源储备基地。加大地质勘查的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陕南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项目的支持,并相应建立省级地勘专项资金。鼓励矿山企业通过对现有矿区的自探增储延长服务年限,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参与陕南接替资源和重点资源的勘探。

四、加快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推进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按照资源利用“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原则,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规范矿业权市场,严格执行探矿权分类出让制度,加大市场化配置探矿权力度,明确勘查项目的实施年限,提高勘查程度。符合国家规定或有条件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的采矿权,一律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

五、加强矿业权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依据法律规定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的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对不符合陕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申请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授予探矿权、采矿权。

六、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矿产勘查、开采资质管理,研究制订具体的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严格市场准入。新设开发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陕南新建金属及重要非金属矿产开发、选冶项目,应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陕南矿产资源储量、开发利用现状及市场需求,综合确定各类矿山企业的最低开采规模。矿山企业的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严禁大矿小开、一证多矿、乱采滥挖、越界开采。

八、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的整合。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地要统一组织制订小矿整合方案,督促矿山企业限期达到最低开采规模,防止采富弃贫,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以大型矿山企业为依托,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培育壮大龙头骨干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

九、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提高采选回收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及矿产品质量;鼓励矿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积极开发低品位、难选冶矿山以及矿山“三废”综合利用项目;鼓励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研究开发新的矿产深加工产品,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资源就地转化。加快技术改造步伐,逐步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及开采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利用矿产资源,努力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环评审查。陕南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必须研究论证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供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资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订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十一、明确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责任。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现有和在建矿山制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治理责任。各级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查。矿山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探索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形成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十二、规范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和报批制度。凡报批闭坑的矿山,必须编写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办理矿山闭坑登记。同时做好矿坑、废渣、废水的污染根治,并限期做好以“复垦还绿”为主的矿山土地复垦和因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治理矿山损毁土地要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大力增加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标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闭坑登记,不再授予采矿权。

十三、强化矿山生产建设和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尾矿库专项整治为重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生产和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系,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新建和改扩建尾矿库项目,要严格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坚持尾矿库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十四、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协调合作,齐抓共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竣工验收等各项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努力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正常秩序。

新建和改扩建矿山采选、冶炼项目必须符合相关行业的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有关部门办理项目核准、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和融资等手续必须依据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严格审查。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达到新建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能耗、环保、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条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各类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采矿权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金融机构不予提供授信,电力部门不予供电或依法停止供电。

新建和改扩建矿山采选、冶炼项目投产前,要经各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环保、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进行专项验收,然后由省级以上投资管理部门按准入条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总体验收。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不允许投产。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根据设计要求限期完善有关内容。对未经允许非法投产运营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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