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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陕政办发〔2007〕20号
时间: 2008-06-25 16:00

高速公路是高速快捷车辆的专用通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了营造良好的高速公路交通环境,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禁止在高速公路上穿行、等车出行、出售货物、捡拾垃圾、拦车带路。

二、禁止拖拉机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从收费站或者服务区进入高速公路。

三、禁止损毁高速公路防护网等安全设施。禁止客车在高速公路上下旅客、超员行驶。禁止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装卸货物。

四、禁止低于规定时速车辆长时间占用左侧车道,高速公路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五、禁止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交通拥堵时强行穿插超车。禁止机动车辆非紧急状况下占用紧急停车带。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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