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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6〕94号
时间: 2008-06-25 16: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从根本上减轻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陕西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为减轻国有农场(包括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场、监狱农场)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2006年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规范分配。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认真清理对国有农场的各项不合理收费,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收费,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减轻农工负担,保障农工合法权益。

2.各负其责,适当补助。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及财政、农业、农垦、监狱管理等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把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地将各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使农工得到实惠。国有农场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3.因地制宜,积极稳妥。针对我省国有农场数量多、规模小以及由省、市、县分级管理的实际,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要采取不同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促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稳步推进。

4.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农场正常运转。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既要减轻农工负担,又要使农场保留必要的土地承包费,以保证国有农场正常运转。

(三)总体目标。

2006年,在全省范围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并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全部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二是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改革范围和内容

(一)改革范围。

凡是存在由农工承担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问题的国有农场,均纳入这次改革范围。

(二)改革内容。

1.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予以免除。国有农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方式和方法,将政策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2006年国有农场已通过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2007年春节前必须如数退还给农工。

2.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适当补助。对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农场的历史因素,由省、市、县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省属国有农场由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各市、县、区所属国有农场由省、市、县财政分别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制订。

3.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各种收费。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规范管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陕政发〔2002〕44号)规定,对所有涉及农工负担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严格控制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各种收费,确有必要的,应由农场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国有农场要印发农工负担手册,做到户均一册,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清理规范收费工作由农业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配套措施

(一)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工负担。对于因地处偏僻、职工就医或子女就学困难的国有农场,要继续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要的职能,提高其综合保障能力。

(二)积极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采取多种形式对场办工商企业进行改造。进一步调整国有农场的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围绕特色产业,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营销型股份制龙头企业和集团(企业)公司。发展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介组织和现代家庭农场。精简国有农场内部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设置,逐步推行聘用制,建立奖惩分明的考核制度,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推行国有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性经营与非生产性经营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

(三)强化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监督检查。

全省各级政府和财政、农业、农垦等部门,要加强对农工负担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税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要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管机制,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国有农场要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以国有农场、生产作业站(生产队、连队、分场)为单位公示税费改革政策和监督制度,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按照中共陕西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的通知》(陕纪发〔2002〕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86号)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全省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依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把农场建设与农村建设同等对待,将国有农场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纳入政府整体规划,不断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促进国有农场稳定、协调发展。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生产作业站(生产队、连队、分场)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国有农场生产作业站(生产队、连队、分场)建设公益事业,要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02〕23号)规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筹资筹劳。

四、总体安排

全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广泛宣传改革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真正把各项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农工。

(二)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全省各级政府和省属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抓紧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改革实施方案。各设区市所属国有农场和省属国有农场的改革实施方案于2007年1月15日前报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于2007年1月25日前予以批复。各县(市、区)所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于2007年1月25日前报各设区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于2007年2月5日前予以批复。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地的改革实施方案批复后,全省各级政府和省属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省属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将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地、各部门要在2007年2月底前将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四)跟踪检查, 总结验收。全省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2007年3月10日前,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改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2007年3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和省属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五、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工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到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涉及国有农场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工作量大,任务艰巨,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跟踪检查,促进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由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司法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做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促进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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