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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全省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陕政发〔2007〕4号
时间: 2008-06-25 16: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开发区发展较为迅速,在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体制创新、加快城市化进程以及发展外向型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带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增长极。但开发区在发展进程中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开发区的发展水平,促进开发区加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扩大利用内外资规模为主,注重提高利用内外资的质量;坚持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和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开发区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2.主要目标。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引领全省又好又快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结合体,成为跨国公司和东部沿海转移高科技高附加值加工制造环节、研发中心和服务外包业务的重要承接地,成为区域优势产业和高素质人才的聚集区,成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点,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和率先发展的基地,成为振兴装备制造业的基地,成为节能降耗的示范区域。

3.主要任务。从现在起到2010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增加值、财政收入、引进项目总投资、利用外资、进出口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其中,实际利用外资和内资、进出口额等经济指标年(2005—2010年)均增长20%以上。

二、加强产业规划和引导

4.搞好产业规划。结合“十一五”规划和区域优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强化开发区的产业定位,使开发区的产业规划与全省以及当地的总体规划相衔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产业布局合理、功能定位准确、产业导向清晰的开发区群体。

5.推进区内产业集群式发展。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在招商引资、项目布点等工作中合理引导产业的流向和聚集,为优势产业集群化发展提供承载。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资源共享、联合共建,实现各开发区之间的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提升开发区整体品牌实力。

三、集约、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6.坚持将开发区发展纳入统一规划。坚持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并重的原则,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修编时将开发区的发展纳入统一规划。

7.实行用地计划倾斜政策。开发区用地纳入所在市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单列,对于农用地转用指标不足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协调有关单位积极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涉及的耕地补充任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及就业培训,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开发区要严格对土地资源使用的管理,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使用强度和效率,优化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益。

四、完善金融财政支持体系

8.进一步完善信贷政策支持体系。建立银行与开发区、区内企业三方高层联络磋商制度,协商解决开发区建设中重大项目所需的资金问题。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提供高效的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发行债券和企业短期融资券,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优先推荐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

9.积极创办风险投资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省产业投资公司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要加大对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在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通过市场运作,引导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开发区企业融资力度。积极推进陕西非上市股份制公司纳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试点,完善创业投资进入、运作和退出机制。

10.建立多层次的担保体系。选择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企业信用较好的开发区,创办开发区贷款担保公司。通过各级财政资金引导和吸收开发区内企业入股,组建有一定规模的担保公司,为开发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积极推广“银、区、企”三方协作的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抵押、可动产抵押等灵活多样的信贷办法。

11.帮助开发区争取国家扶持资金。积极争取“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国家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和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优先扶持开发区发展。

五、大力支持招商引资工作

12.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和补充必要的招商活动经费,支持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市、县、区政府也要设立必要的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也可用于支持开发区在境外举办的招商引资活动。

13.建立投资促进网络平台。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宽领域招商项目储备库,积极与招商引资重点国家和地区权威投资促进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机制,同时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开发区建立友好交流关系,互通项目、交流经验,不断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效。

14.加强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工作。建立重大项目“直通车”制度,对投资3000万美元或2亿元人民币以上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成立省、市项目跟踪服务小组,配合开发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5.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到开发区创业。对以上创业人员,可不受单位性质和进城指标的限制,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查,报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迁移、落户等手续。其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并在应聘、入学、入伍、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城市居民同等对待。

16.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大力培养和吸纳一批通晓国际经济、贸易、金融、法律、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的高素质人才。省市有关部门要把开发区人才培养纳入重点工作,列出专门计划,努力建设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通、办事高效的开发区管理人才队伍。

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7.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到开发区创业。支持和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开发区兴办科技型企业,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和培训基地。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通过专职、兼职等形式在我省开发区创办科技企业或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所在单位根据约定继续为其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申报评审职称时,转化成果按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允许大专院校在校生经学校同意,在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一定时期的学籍。

18.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在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且经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内资和外资企业),可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相关政策待遇。在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中心且经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9.培育自主创新能力。结合13115工程,省级有关部门在专项资金安排上向开发区倾斜。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努力建成国内一流的自主创新基地,支持省级开发区努力建成区域创新的重要载体,支持大学产业园和专业产业园区努力做大做强。

八、完善管理体制

20.建立开发区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协调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发展,常务副省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省政府一位副秘书长和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政府研究室负责同志,各市主管副市长,相关金融机构和开发区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主任由省商务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科技厅和省经济技术合作局(省开放办)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省经济技术合作局(省开放办)负责具体工作。 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是:了解掌握全省开发区发展建设的全面情况,统筹协调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作,及时研究开发区发展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以加强招商引资为主要内容,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涉及的具体事项建立“直通车”,推进项目加快实施;整合各类资源和商务信息,建立招商引资信息资源网络平台。督促和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各负其责,积极支持开发区发展。

21.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坚持“小政府、大社会”理念,机构设置力求精简、统一、高效,严格控制开发区管理机构行政人员编制,防止旧体制回归。公安、工商、税务等设在开发区的垂直管理机构,要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指导,主要领导任免应征求开发区的意见。各开发区涉及的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的任免要征求所在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

九、优化发展环境

22.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抓紧修订《陕西省开发区管理条例》,为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下放审批管理权限,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外,对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授权各省级开发区审批,同时报有关部门备案。对内资项目的审批,也要进一步放权,简化手续,降低门槛。减少企业设立审批环节,符合设立条件的开发区内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规定前置审批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关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2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严禁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处罚或收费,避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发生。 

24.改进项目建设管理。在开发区投资的项目,在符合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自行决定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建设施工招投标。在符合行业规定的前提下,任何部门或机构在提供公用事业服务时,不得要求开发区内企业项目施工采用其指定的设计、设备和施工单位。

25.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开发区投资环境的考核办法,建立对国内生产总值、实际利用外资、进出口额、上缴税金、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指标为主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各设区市可参照此意见,加大对所属园区的支持力度。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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