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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陕政办发〔2007〕130号
时间: 2008-06-25 16: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是气象灾害较为严重的省份,干旱、暴雨、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频繁发生,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洪涝、地质、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也相当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持续变暖,各类极端天气事件更加频繁,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据统计,近年来我省每年因各种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至3%。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十一五”末,使我省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准确率有较大幅度提高,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的公众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省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能力显著增强,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显著下降。

二、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三)完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订灾害性天气监测站网建设规划,完善全省特别是重点产业区、大中城市、重要生态区、江河流域、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区域的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气象卫星工程和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完善雷电、大气成分、土壤墒情等专业观测网,加大自动气象观测网站密度,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交通、水利、环保等方面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应规划建设配套的气象监测设施。

(四)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着力加强渭河流域、汉江流域、渭北果业基地和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系统建设,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暴雨、暴雪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各级政府和气象、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人防、地震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通信传输平台和已有的警报预警系统、灾害信息平台系统,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在乡镇、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图书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的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接收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加快农村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进一步畅通农村、牧区、山区等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三、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处置工作

(五)认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级政府要组织气象等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要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当地气象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是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六)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七)加强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以及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八)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部门要在干旱缺水地区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群众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作业,减轻雹灾损失。加快渭北绿色果品基地人工防雹增雨及气象灾害防御体系项目建设,提高果区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草原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积极探索人工消雾技术,提高机场、高速公路、铁路等应对大雾灾害的能力。

(九)不断强化防灾减灾的基础。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快建设和完善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及时疏通河道,抓紧对病险水库、堤防重要险段进行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有效发挥防灾抗灾作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做好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和验收工作,并加强定期检测,提高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

(十)科学有效地处置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损失。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险情排查,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气象灾害的地方,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的各项措施,全力做好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积极开展气象灾害保险和再保险工作,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不断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十一)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强对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应用数值天气预报系统,努力提高气象预报准确率。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加强气象防灾减灾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防灾减灾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省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十二)加强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和制度,依法开展各类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加强气象灾害以及预报预警技术标准研究,健全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十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防雹、增雨、防雷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在乡(镇)、村设立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积极性。

(十四)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气象防灾减灾投入机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需要和当地财力的可能,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不断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五、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十五)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有关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协调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十六)抓紧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十七)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民航、林业、水利等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其他组织、个人设立的气象观测站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十八)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积极依靠社会力量,充分利用气象、教育、新闻等资源,建设气象科普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尤其是农民、中小学生、工矿企业员工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做好相关科学解释和说明工作,增强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信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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