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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开展重大基础设施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128号
时间: 2008-06-25 16: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精神,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订了《陕西省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开展重大基础设施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我省重大基础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为目标,坚持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原则。以重大基础设施立项审批、建设实施及运营维护管理等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职能优势,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项排查工作,严肃查处重大基础设施立项审批、建设实施及运营维护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确保重大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营,促进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排查对象和职责分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做好以下九个方面的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长大隧道和跨江跨河特大桥梁;(2)大跨径圬工砌体(石拱)桥梁;(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排查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建设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二)铁路交通设施。包括:(1)正在建设的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2)已经投运的铁路干线和其他客运量较大的线路(支线、地方铁路)的桥梁、隧道和站房。排查工作由西安铁路局牵头,会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延铁路公司、省地方铁路公司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三)水运交通设施。以港口和航电枢纽为重点,包括港口码头、船闸及所有航电枢纽工程。排查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水利厅、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民航交通设施。包括所有在建及投运的机场。排查工作由民航西北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西部机场集团组织实施。

(五)大型水利设施。包括:(1)大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2)大型拦河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3)大型排灌泵站工程(装机流量50立方米/秒或灌溉面积50万亩以上);(4)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5)大型引调水工程(设计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排查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六)大中型煤矿。包括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45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排查工作由陕西煤矿安监局牵头,会同省煤炭工业局、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煤业化工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七)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2)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4)变电所(330千伏、500千伏);(5)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6)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7)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8)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排查工作由西北电监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大唐陕西公司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八)石油天然气设施。包括:(1)输油管道设施(跨设区市干线输油管网);(2)天然气输气管网;(3)油气田集输处理设施(高温、高压、高含硫油气田井场,集输场站)。排查工作由省安监局牵头,会同延长石油集团、中石油长庆公司、省天然气公司及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九)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公共交通、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排查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部门已经对上述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做出专项检查安排的,可根据《通知》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排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并与正在进行的检查工作合并进行,但不得缩小排查范围。

三、排查工作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情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的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六)对重大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四、排查工作要求和步骤

(一)排查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形式主义等现象。

2.各牵头部门(单位)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一次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办法加以防范,可分别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要组织梳理归纳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

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重大基础设施发生事故后能够快速和妥善处理提供有效保障。

(二)排查工作步骤。

本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07年10月20日前完成),由各牵头部门(单位)会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10月20日前由牵头部门将第一阶段排查情况汇总后分别报送国家有关部(局)和省发展改革委。

2.第二阶段(2007年10月25日前完成),由牵头部门(单位)对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组织复查、抽查,并于10月2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安监局汇总后于28日前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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